終院指出有其他法律懲處不在場者宣揚協助非法集結暴動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單純身處犯罪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
判詞指出,非法集結罪的元素須為三人或以上聚集在一起,作出或煽動作出破壞安寧的行為,任何人如果參與該等非法集結,即屬犯罪。至於暴動罪,判詞指,任何人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非法集結,並將該集結轉變成暴動。兩項罪行被告人並不能夠是單獨行事,而是與他人集結在一起,而且有參與意圖,但就毋須有額外共享的共同目的。
判詞表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被告,須作出有違秩序、破壞和平、推動、協助或鼓勵該等犯罪的集結活動,而單純出現在集結現場,並不構成刑事法律責任。但如果被告以文字、標記、行動鼓勵非法集結或暴動行為,則罪責等同主謀、幫兇或教唆犯罪者。
法庭指出案件的主犯,必須為在場參與人士,因為「參與」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至關重要元素,不可被普通法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凌駕,即使被告人身處現場,有關原則亦不適用,否則容易與兩罪的「參與」元素混淆。
法庭強調,「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兩罪,並不會造成法律真空,因為宣揚及協助非法集結及暴動,不論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其他法律原則予以懲處。
針對旺角暴動案被告盧建民於本案的上訴,終審庭認為,原審法官對「共同犯罪計劃」原則的考量雖然有誤,但不影響實際裁決結果,法庭指出,盧建民確有在暴動現場積極參與暴動行為,持續數小時,因此一致駁回他的上訴。
至於針對前年上環暴動案湯氏夫婦等3名被告,終審法院表示,根據法例,早前上訴庭的判決並不影響被告人的無罪裁決,因此法庭再就原審法官的裁決作重新檢視,是不適當亦不必要。
判詞強調,被告宣揚或協助非法集結或暴動罪,即使不在犯罪現場,亦可被視作同謀或煽惑犯罪者,處以同等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