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就暴動罪的定義作出裁決,裁定「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但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被定罪。

另外,法庭亦裁定,法律上並無規定要求參與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人士,必須有額外「共同目的」,至於2016年旺角暴動案被告盧建民的上訴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