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非身處現場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非法集結及暴動
終審法院就暴動罪的定義作出裁決,裁定「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
另外,法庭亦裁定,法律上並無規定要求參與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人士,必須有額外共同目的,至於2016年旺角暴動案被告盧建民的上訴被駁回。
終審庭今次是就兩宗有關暴動罪法律定義的案件合併聆訊及作出裁決。
其中盧建民上訴要求釐清暴動罪當中「共同目的」定義,以及一個人沒有作出非法集結或暴動行為,憑藉他身在現場產生鼓勵作用,可否被當作干犯暴動罪。
另外,前年7月上環暴動案脫罪被告湯偉雄、杜依蘭及一名16歲少女,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他們提出上訴,要求法庭釐清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以及被告人不必在場原則,是否適用於上述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