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執業律師熊運信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説,終院指出兩條控罪的原有立例精神,不認為將影響舉證及定罪門檻。

他指出,如果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除了身在現場,還有暴力非法行為或鼓勵在場人士破壞社會安寧,終院認為是不足以定罪。

熊運信認為,如果被告事前於網上呼籲其他人作出暴力行為,或者準備頭盔、面罩等物資,以及開車協助暴徒逃走等,則屬於煽動、協助和教唆暴亂,為「從犯罪行」。

至於「不完整罪行」方面,熊運信表示,假設有人嘗試撬開大閘入屋爆竊前就被警察截獲,是屬於這種情況,控方須證明被告行為已經到最後一步,「企圖入屋犯法」才足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