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7歲男子承認3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及1項管有爆炸品罪,在高等法院判監7年。

被告李重民前年2月中被捕,在他身上、住所及辦公室共搜獲14支步槍、4支手槍、1支氣槍連同逾3600發子彈。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對槍械癡迷,管有槍械純屬收藏,又自製子彈,甚至能解釋子彈射出後旋轉軌跡,同住家人並不知情。

法官黎婉姫接納被告無意使用槍械作非法用途,但被告被捕時,帶同已上膛的手槍到旺角等公眾地方,屬加刑因素。法官指,被告的罪行嚴重,槍械火藥具潛在危險,可造成嚴重傷亡,法庭判刑須保障社會安全。

法官裁定,3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分別以8年、9年半及6年為量刑起點,管有爆炸品罪以兩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大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