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由下星期一開始實施新的出入境規定,非澳門居民包括外地僱員及其家屬、外地學生或特別逗留人士,要在事前申請簽證或入境時,聲明入境目的或在入境時按已獲批准的證明,填報申請聲明。

澳門出入境管理局部門表示,例如要到澳門街頭表演,入境時要有市政署批准的活動證明,填報入境目的。但到澳門旅遊、購物、探親或博彩等視為類同旅遊的活動,可以無需特別聲明。入境後如果改變入境目的,要到出入境事務大樓聲明。若被發現在澳門的活動與聲明不符,會被廢止逗留期、限期離境和限制入境等措施。

另外,由下周一開始,除了內地通行證到澳門居留的人士維持原有制度。其他獲澳門居留權的人士,首次獲發的逗留期會由現時的一年改為兩年,並可在逗留期滿前申請續期,每次兩年,直至橫跨7年可獲得澳門永久居民資格為止。但會取消目前有180天的寛限期,可在逾期後,以每天20元罰金的方式辦理續期手續。

當局表示,在新舊法交接時,會有4個月過渡期,即獲批逗留期在今個月15日至明年3月14日期間到期的人士,仍可以按舊法辧理。

但在明年3月15日之後到期的人士,要在到期前的120天內的頭60天內提出續期,如果在後60天申請,前30天要多支付2000元續期費,後30天要多支付5000元續期費。否則有效居留期一到就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