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發表與《競爭條例》第60條有關「承諾」的政策,闡明當中的做法及程序,相信有助法律界及商界得到清晰指引,了解如何運作。

競委會去年兩度以接受承諾方式處理競爭問題,數間主要網上旅行社承諾刪除他們與酒店訂立的廣義平等條款,香港海港聯盟亦承諾維持某些服務的收費及服務水平,令消費者、相關持分者及整個行業受惠。

根據條例,競委會可接受某方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的承諾,以釋除某些行為可能違反競爭守則的疑慮。如果競委會接受承諾,則不會展開或繼續調查,及不會在競爭事務審裁處提出或繼續法律程序。

競委會在決定是否接受承諾為補救措施、以及建議的承諾能否適當地釋除疑慮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行為的嚴重程度,承諾所提出的解決方案與有關行為或可能造成的損害是否相符,例如涉及合謀行為的案件,競委會不大可能接受承諾。

另外,承諾應能在一段合理時間內有效履行,遵守承諾的情況應受到有效監察,以及考慮提出承諾一方的真誠度等。如果承諾方沒有遵守承諾,競委會可包括撤回接受承諾的決定,如果撤回接受承諾,便可就涉嫌違反競爭守則的行為展開調查或提出法律程序。

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表示,除入稟法庭外,在合適情況下以接受承諾的方式解決競爭問題同樣重要,這不單有助競委會及相關人士節省進一步調查或法律程序所需要的時間和費用,同時亦能有效糾正企業的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