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0歲教育大學男學生涉嫌在前年9月於樂富港鐵站以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上,早前被裁定襲警罪名成立,被判入勞教中心,現已完成服刑。他不服襲警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頒下判詞,指裁判官錯誤裁斷當時被警員追截的人是被告,裁定被告襲警罪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

被告早前承認一項公眾妨擾罪及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上訴一方表示,由呈堂新聞片段中,警方追截的黑衣人與警方及後制服的人明顯並非同一人。法官在判辭指出,看來裁判官確是錯誤以為當時被警員追截、戴了綠色口罩的黑衣人Y是本案的上訴人,她認為有關片段只是拍攝到上訴人襲擊了警員A後的情況,不過法官認為裁判官有此錯誤判斷是可以理解,因為法官自言多次重複觀看片段才有上述發現。基於被告出現的時間,與警員追截黑衣人Y的時間非常接近,而法官不能排除黑衣人Y襲擊警員,而非被告襲襲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