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款促成下屬物業交易 地產經紀判囚四個月
一名54歲地產經紀促成下屬逾5千萬元的物業交易,收取近12萬元賄款,被廉政公署起訴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他早前承認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囚4個月。暫委裁判官判刑時表示,同情被告希望幫助人而犯案的動機,寄語被告服刑後重新起步。
案情指,被告鍾家強案發時是美聯物業分行主管,於2016年1吩咐下屬顧鎮輝為被告的客戶物色物業。客戶在2017年以逾5000萬元購入兩個位於筲箕灣的物業,美聯向被告下屬支付佣金28.5萬元,及向被告支付主管佣金14.6萬元。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沒有案底,有真誠悔意,報告建議判社會服務令,又指雖然下屬供稱沒有經濟壓力,但被告事發時得知下屬育有幼女及要供樓,經常在辦公室談論想多賺錢。被告欲幫助下屬才介紹客戶給他,形容被告是好心做壞事。
暫委裁判官黃子豪判刑時指,雖然被告或出於幫人心態而犯案,但美聯物業因本案多付佣金,唯一合適刑罰是即時監禁;考慮到涉案金額及被告背景良好,將因為本案而除牌影響生計,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酌情減刑至4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