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放寬第二上市制度,容許沒有不同投票權架構(WVR)的大中華發行人作第二上市,以及符合條件以既有的不同投票權架構及/或可變利益實體(VIE)結構作雙重上市,新例自明年1月1日起生效。

聯交所之前就優化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的改革進行市場諮詢,共收到48份回應意見,當中大部分均支持有關建議。

經修訂的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沒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大中華發行人可作第二上市,而毋須證明其是「創新產業公司」,及上市時最低市值將低於現行規定。而符合條件以既有的不同投票權及/或可變利益實體結構,作第二上市的「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及「非大中華發行人」,將可選擇作雙重主要上市。此外,所有發行人將採用同一核心股東保障水平,為所有投資者提供同等保障。

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全新框架將為所有計劃在香港上市的新一代國際及地區企業提供便利,有助交易所有序且高效地處理打算以第二上市回流亞洲,以及作首次公開招股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