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9歲男子前年7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示威時向警方掟水樽,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判監28個月。

法官判案時說,被告並非孤狼式襲擊,與在場示威者有一定聯繫,目的是讓警員受傷害,讓市民害怕他們的行為,令商場或他人的財產受到破壞,亦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又指,案發地點為沙田區最大的商場及交通樞鈕,被告的行為漠視他人權利,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