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承認一項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洗黑錢罪,在區域法院被判監43個月。

鍾翰林的分裂國家罪被判監40個月,洗黑錢罪被判監18個月,法官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判監43個月。

法官陳廣池表示,被告無實際計劃分裂國家,但他的目的卻明顯不過,指出分裂國家的罪行不一定要實際使用武力,而被告在涉案3個半月內干犯這項罪行,若非被捕,他大有可能繼續犯罪,判刑要作出懲罰及要有阻嚇作用。

法官表示,被告在另一宗案件的保釋期間干犯本案,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以身試法,他聲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已停止香港學生動源的活動是自欺欺人,以為將組織改為外國分支,就不會違法,在社交媒體招募義工及籌款,是積極組織、策劃及實施分裂國家。

至於洗黑錢罪的刑期,法官指,是考慮到涉案時間為兩年半,涉及約13萬5千元,無證據顯示有嚴重組織,亦無證據反映被告獨吞款項,辯方亦指是用作活動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