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與記協提出司法覆核,尋求推翻通訊事務管理局去年就一集《頭條新聞》節目所作的裁決,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通訊局的裁決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

法庭裁定,節目違反《電視節目守則》第3章有關不得加入可能導致任何人被侮辱的材料,節目並無違反守則第9章有關個人意見節目中要尊重事實、以及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的條文。

就節目「驚方訊息」部分,法庭認為,是違反《電視節目守則》第9章有關持牌人盡力確保節目的資料準確無誤的條文;而「無品芝麻官」的部分,法庭認為則並無違反。

判詞提到,港台宣布暫停製作《頭條新聞》,但並無交代會否重啟製作,法庭不認為將裁決交回通訊局重新考慮是有作用,由通訊局自行決定。

通訊事務管理局去年5月裁定,港台去年2月14日播出的一集《頭條新聞》,有關真實資料的準確性、污衊和侮辱警方,以及在個人意見節目中表達多方面意見所提出的投訴成立,並向港台發出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