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就有關運輸署對駕駛執照申請人或持有人體格證明要求,完成主動調查,認為運輸署應調整對高齡駕駛者及職業司機的體格證明要求,減低駕駛人士因健康問題而釀成交通意外的風險。

公署的調查發現,雖然香港對駕駛執照申請人的體格有一定程度要求,但「體格檢驗證明書」並無訂明註冊醫生必須為申請人進行的指定檢查項目,醫生可自行決定是否在證明書上,填寫申請人接受體格檢查的項目內容和數據結果。現行法例亦沒有特別為駕駛商用車輛的職業司機,制訂任何體格要求。

公署又向運輸署提出四項建議,包括為申領駕駛執照所需的體格證明訂明檢驗項目,並就此為醫療專業人員提供指引;亦應為指定年齡的商用車輛司機,尤其是重型車輛司機,制定體格檢驗制度及訂明較嚴格的體格要求。

公署又建議加強宣傳及教育以提醒駕駛人士注意個人身心健康和駕駛能力的變化;同時探討便利駕駛商用車輛的職業司機,進行體格檢驗的不同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