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10日認定刑法等有關強制工作規定違憲;矯正署表示,將釋放泰源技能訓練所9名刑後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圖為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學習砌磚。(中央社檔案照片)
大法官10日認定刑法等有關強制工作規定違憲;矯正署表示,將釋放泰源技能訓練所9名刑後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圖為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學習砌磚。(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0日電)大法官今天作出釋字第812號解釋,刑法等有關強制工作規定違憲,應自公布之日起失效。矯正署統計,泰源技能訓練所9名刑後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無另案須執行,將於今天陸續釋放。

刑法第90條

刑法第90條

1.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2.前項之處分期間為3年。但執行滿1年6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3.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1年6月,並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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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都有強制工作的相關規定,柯賜海曾有案件被判強制工作而聲請釋憲,大法官總計共有34件釋憲案,並於10月12日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大法官下午在憲法法庭宣示解釋。(編輯:張芷瑄)1101210
影片來源:Judicial Yuan 司法院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