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圖)被控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懲戒法院24日判決石木欽罰款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中央社檔案照片)
石木欽(圖)被控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懲戒法院24日判決石木欽罰款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

石木欽小檔案

  • 65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中等
  • 學歷: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大學畢業
  • 經歷:106年12月就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高等法院院長、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最高法院法官、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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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法院今天判決石木欽罰款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可上訴。

石木欽被控自民國86年7月22日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石木欽另被控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

監察院認定石木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法官倫理規範等,去年8月間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編輯:李錫璋)11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