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28日三讀通過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明定勞工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陪伴配偶產檢和陪產假7日。(圖取自Unsplash圖庫)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28日電)現行勞工懷孕產檢假5日、配偶陪產假5日,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明定勞工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陪伴配偶產檢和陪產假7日,產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薪資照給。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110年12月28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並自公布日施行。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受僱者於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