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 以构建权责清晰的监管框架
路透北京12月31日 - 继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表示要“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后,中国央行周五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构建权责清晰的监管框架。
央行网站刊登的起草说明 here指出,近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快速发展,但部分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发展定位产生偏差,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意见稿 here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承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督促各类股东履行补充资本的义务,对省级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
同时,省级人民政府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的,应当确保下级人民政府具备相应监督管理能力。地方金融组织的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起草说明指出,2017年以来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取得明显成效,但在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中,因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各方对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理解不尽一致。
“部分机构和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起草说明称,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统一监管标准,确保中央对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各项部署得到落实。
在监管协调机制方面,意见稿称,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促进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属地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
“两个机制应当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意见稿称。
意见稿强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避免干预地方金融组织自主经营和金融资源市场化配置,维护属地金融稳定。
**赋予地方金融监管履职手段**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区别情形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开办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限制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等。
同时,地方金融组织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经营区域范围,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地方金融风险信息收集、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地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意见稿还指出,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根据意见稿,地方金融组织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