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查清潔服務合謀案 指兩公司共用辦公室交換資料
競爭事務委員會就一宗清潔服務合謀案向競爭事務審裁處入稟,向兩間清潔公司及3名人士展開法律程序,指有合理因由相信他們合謀定價,屬嚴重反競爭行為,違反競爭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
事件發生於2017年12月,由房委會轄下公共屋邨海麗邨的數名清潔工投訴揭發。當時清潔工指控兩間清潔服務承辦商,香港工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及民順清潔有限公司,在競投房委會的清潔服務合約時互相合謀。
競委會展開調查,發現兩間公司至少在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間,就提交房委會的17份標書交換商業敏感資料,有關招標涉及房委會管理的公共屋邨及大廈的清潔服務,涉及的合約總額約1.8億港元。
調查發現兩間公司共用辦公室及電腦系統,又容許兩間公司員工在同一辦公室營運,而且曾出現同一員工處理兩間公司已填妥的財務計劃書及標書,而標書部分項目定價相同或相近,但缺乏合理原因,當中有一次提交標書時,出現相同錯處。
競委會表示,調查人員在香港工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的辦公室調查期間,有人試圖刪除相關電子證據,競委會已將該妨礙調查行為交予警方作刑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