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稱收費架構建議冀添競爭力 並非讓律師賺多些錢
法律改革委員會完成有關仲裁收費的公眾諮詢,建議修改香港法律,容許律師可以在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建議,律師可以與當事人訂立3種協議,包括按條件收費、按損害賠償收費,以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的協議。
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澤銘說,對於外界有聲音指,今次修改是為了增加律師的收入,他強調有關說法並不正確,並指出有關仲裁「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在大部分國家或地區已經採用,只有香港及新加坡未跟隨,而新加坡其實已構思改例,因此今次的建議是希望提高香港作為主要仲裁中心的競爭力,而並非讓律師「搵多點錢」。
至於為何將人身傷害申索的範圍排除於今次修例以外,另一名小組委員盧君政表示,一般人身傷害申索,訴訟雙方事前不會有協議,他舉例,一個人如果被車撞倒,向司機提出申索,事前雙方根本不會有協議。在考慮到一些不誠實的律師,可能會利用消費者的無知,或者對法律的不了解,而出現包攬訴訟的情況,因此決定將人身傷害申索的範圍排除在外。
被問到委員會對政府修例時間表有何期望,盧君政表示,相信政府會盡快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