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修訂SPAC上市部分要求
港交所公布,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將於明年1月1日起生效。交易所合共收到90份來自多個不同界別,對新上市機制諮詢的非重複回應意見,大多數建議均獲逾八成有表明意見的回應人士支持。
港交所維持只有專業投資者才能參與SPAC股份買賣,其他個人投資者只可在SPAC股份完成併購交易後,才能入場買賣。港交所在諮詢文件總結指,由於SPAC是沒有業務的現金空殼公司,相對有實質業務的公司,SPAC的證券價格更易受投機炒賣和傳言影響,認為專業投資者更能評估、監察和減輕SPAC的相關綜合風險。
與9月的諮詢文件比較,港交所在機構專業投資者及董事人數、獨立PIPE投資的規模等作出修訂及放寬。交易所原先建議SPAC證券須分配予至少30名機構專業投資者,經修訂後,將人數下調為至少20名。
在董事人數方面,原先建議SPAC董事會,大多數成員須為提名其出任董事的SPAC發起人的代表。經修訂後,SPAC的董事會須至少有兩人為第6類或第9類證監會持牌人,包括1名代表持牌SPAC發起人的董事。
另外,港交所亦加強獨立PIPE(上市後私募)投資規定,對SPAC併購交易的條款及估值作更嚴格的監管審查;亦會按照議定的SPAC併購目標估值,因應不同規模的SPAC併購目標而設置不同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