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明年1月1日起,設立有關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上市主管陳翊庭在港交所網站播客「HKEXVoice」表示,在收到市場對SPAC諮詢的回應意見後,考慮了本身的監管原則,作出數項修改,首先取消只有否決SPAC併購交易才能有股份贖回權的建議。

交易所認為,若能夠提高上市後私募(PIPE)投資要求,以支持SPAC併購目標的估值,股份贖回權與SPAC併購交易投票並不需要掛鈎。因此修訂建議方案,根據SPAC併購目標的議定估值,引入一個隨著PIPE規模遞減的PIPE最少佔比機制,並規定PIPE須來自資深投資者的重大投資。

提到其他市場正在收緊對SPAC的監管,陳翊庭認為,這樣更能證明港交所專注吸引高質SPAC市場的方法正確。即使是經驗豐富投資者,SPAC仍屬十分複雜。交易所為SPAC機制設計了一個監管框架,有助控制複雜架構中每一個環節的風險,同時保持SPAC整體機制在商業上的吸引力。她相信,香港市場已經相當成熟,才能容許交易所引進SPAC機制。

她又指,交易所一直致力維持市場質素,從開始設計SPAC機制時已經強調,透過SPAC併購上市的企業,與申請IPO的企業一樣,需要符合相同資格及合適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