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3次在記者會上披露前年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他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控辯雙方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6日裁決,其間林卓廷因初選案需要繼續還押。

控方指,被告在記者會上猛烈批評警方執法不足,已經充分傳遞清晰的信息,披露游乃強受查,除了破壞廉署調查及供人毀滅證據外,實際上「毫無幫助」,又說事件只涉及單一警員的調任,而非警務處處長或整個警隊,跟公眾安全沾不上邊,強調披露並無需要。

控方又說,同意元朗「7.21事件」對社會很大影響,但公眾安全與披露完全是兩回事,所帶來的影響截然不同,不應該混為一談,因此法庭只需要作出事實裁斷,而非被告披露時有否合理辯解。

辯方認為,控方忽略了後續一連串事件,包括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仍可委派去監督調查7.21事件「查自己人」等,又說控方依然認為披露屬不必要,猶如「鴕鳥埋頭於沙」。辯方又說,根據相關法例,假若被告認為事件與公眾利益有關,可以此作為披露的合理辯解,而並非控方所指的「披露是否必需」。

案情指,林卓廷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披露受調查人身分,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