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優化境外發債程序 機構於核准額度內自選發行區域
內地簡便優化境外發債程序,人民銀行、發改委公布,廢止境內金融機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其後境內金融機構赴港及香港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發行本、外幣債券不受影響,程序將更加簡便、優化,在核准額度內可自主選擇具體發行區域和發行窗口。
人行指,隨著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加快構建,中國全口徑外債管理不斷完善,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逐步建立健全,暫行辦法已無法完全滿足當前發展需要。
在暫行辦法廢止後,金融機構向人行提出境外發債申請時,可根據人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通知所規定,計算並報送機構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在此上限內,人行對其本、外幣債券餘額進行核准。
同時,金融機構在赴境外發債前,需向發改委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及時報送發行信息,按照「聚焦主業、服務實體、防範風險」的原則,切實提高外債資金使用效益。
下一步,人行和發改委等相關部門,將繼續穩妥有序做好境內金融機構赴境外發債相關管理工作,以助金融機構用好國內國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