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匯報局採納1份調查報告,指出1間上市實體的核數師未能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該公司截至2013年3月底止的年度有關償還承兌票據收益的計量及確認。

有關調查2016年11月展開,而根據經修訂的過渡性條文,相關審計已於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財匯局已將調查報告轉介香港會計師公會,以決定是否需要採取任何紀律處分。

財匯局指,核數師在審計質素方面有缺失,包括未能適當地評估承兌票據條款的修改是否屬於重大,因而未能行使適當的專業判斷。核數師亦未能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評估管理層對承兌票據修改的會計處理判斷,包括收益是否應計入權益等。核數師亦未能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妥善記錄估值師就承兌票據公允值計量所發現的任何缺失,以及對有關缺失作出的結論或專業判斷。

財匯局公開報告,以推動受監管人士提高審計及財務匯報質素,以及維持公眾對獨立核數師監管制度信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