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警署警長涉嫌前年偷取同袍的信用卡,並用有關信用卡購買手機,他早前承認盜竊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等6項罪名,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指,被告作為警員,沒有顧慮犯案後果,表明不會接納他的解釋,而且他在少於兩周內接連犯案,判監22個月。

被告劉晉寧承認前年2月,盜竊兩張屬於同袍的信用卡,其後又在旺角一間快餐店內,偷竊一件物品。他另外承認於前年2月至3月,分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和尖沙咀廣東道蘋果店內,3次訛稱自己是信用卡卡主而騙取3部手機。

法官說,被告如果在首次犯案後有悔意,應直接銷毀該卡,認為他犯案明顯是經過考量,考慮到他犯案動機出於壓力大,心理質素受影響,重犯機會低,因此酌情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