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1日全港多區均有示威活動,5名男子被控在黃大仙龍翔道參與暴動及拒捕,他們否認控罪,今日在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押後至明年2月11日判刑,期間各人需要還押,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法官練錦鴻表示,雖然控方沒有證供顯示被告有訂明的行為,但觀乎他們的裝備、被捕的地點和反應,法庭唯一的引伸是他們至少有意圖參與鼓勵他人暴動,而參與屬犯罪行為之一,又裁定他們被捕時知悉對方是警務人員。

法官說,警方在未進行拘捕前,整個地區都有如戰場,有人向警方投擲磚塊、雨傘、汽油彈等,警方之後發射催淚彈、橡膠子彈等警告,四周有路障、磚塊,亦有電單車焚燒等氣味,對於一個「神志清醒、感官正常」的人都能感受到暴力對峙,不可能不知道當時有騷亂事件發生,理應盡快離開現場。

法官認為,被告的出現會給示威者帶來鼓勵,令他們以為人多勢眾,足以抗拒警方維持治安及保持社會安寧,又指各警員在證供中提及推進及拘捕被告的時間雖然有差異,但當時現場環境混亂,警方以分秒計地把每一個動作記下是不可能,因此他們的證供的可信性不會受影響。

5名被告年齡介乎19至30歲,案發時均為學生。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另被控一項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