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的是,堕楼前“消失的8秒”,有什么事情发生在周梓乐身上?」

特约撰稿人 李智贤 发自香港

2019年11月9日,有市民发起晚上在金钟添马公园举行“主佑义士全港祈祷及集气大会”,因周梓乐于8日离世,集会改为周梓乐的祈祷及追思会。
2019年11月9日,有市民发起晚上在金钟添马公园举行“主佑义士全港祈祷及集气大会”,因周梓乐于8日离世,集会改为周梓乐的祈祷及追思会。摄:林振东/端传媒

2019年11月4日凌晨,22岁的香港科技大学学生周梓乐怀疑由将军澳尚德停车场3楼堕下,送院4天后终告不治。事发当时,停车场附近正是反修例运动的现场。周不幸辞世之后,案中疑点在舆论中急剧发酵,示威活动亦急速升温,中大、理大两场运动中最为激烈的警民对抗紧随发生。

时隔一年,街头运动冷却,香港法庭在2020年11月16日开始为周梓乐的死亡召开死因庭。经过27天的研讯,包括警员、消防、救护员、现场市民、义务急救员及不同专家证人等48名证人连番作供后,死因裁判官高伟雄昨日(1月7日)完成案情总结,今早裁判官提供法律引导后,陪审团将退庭商议,预计日内将有正式裁决。

裁决之前,陪审团在死因庭上听过了哪些证供,看过了什么证据?繁琐的法律程序终将结束,但不少公众一年多以来争辩不休、无法释怀的案情疑点,是否已经得到解答?端传媒详细整合这场横跨近两个月的世纪研讯,找出悬在市民心中的五大疑问以及目前死因庭给出的答案。

一、周梓乐堕楼之前遭遇何事?有没有被人袭击的可能?

周梓乐的死亡之所以疑点重重,一大原因是他在停车场3楼堕下前的片段完全空白——没有目击者、亦没有闭路电视拍到关键一刻。死因研讯首3周,尽管传召了多名在场的警员、消防员、市民、义务急救员及救护员,都无法查出周梓乐堕楼的真正原因。

缺乏直接证据下,死因庭目前只能依靠鉴证专家、医生及法医等人的专业意见,推敲是什么造成周的伤势。

香港死因庭没有直接调查的权力,搜证、分析证物、录取口供等都须仰赖警方。是次死因研讯发现,香港警方在调查周梓乐案件的闭路电视时不乏错漏:警员检查片段时曾遗漏关键影像,校对的闭路电视时差亦非完全准确。

2020年12月3日,死因裁判官高伟雄利用午饭时间翻查警方早前呈交法庭的闭路电视片段,在广明苑的镜头录像发现“重要影像”,下午即以“须确保警方调查足够”为由休庭。此前,负责调查的警员魏冠杰曾表示看过该屋苑外围所有片段,但都拍不到事发停车场的情况。

将军澳尚德停车场外广明苑的闭路电视。
将军澳尚德停车场外广明苑的闭路电视。摄:陈焯煇/端传媒

翌日,庭上播放相关片段。该镜头位于停车场旁的广明苑广新阁,画面右上方可见部分停车场,并拍摄到一个黑影由上方坠落至停车场2楼行人道。鉴证专家、政府高级化验师郑郁棋其后上庭时确认,该黑影就是从3楼堕下的周梓乐。然而,此镜头可视范围不包括停车场的3楼,无法显示周堕下前一刻发生何事。

郑郁棋亦直言,警方校对闭路电视时做得“不太好”,尽管经警方调节时差之后,不同系统的镜头之间依然存在误差。这导致他无法把不同系统的片段混合计算,也不能锁定周梓乐堕下的确实时间。

不过,这些片段对协助专家证人及陪审团了解案情仍有重要价值。

透过比对周梓乐当晚的衣著和不同镜头中周的动态,郑郁棋发现停车场闭路电视最后拍摄到周从2楼沿斜坡走往3楼,并在斜坡近3楼的顶端向左走——那前方正是周最后堕楼的位置。根据警方提供的时间,当时是凌晨1时01分39秒。

8秒之后,位于停车场2楼的另一支镜头拍摄到两道闪光——郑曾于同一位置投掷假人进行实验,结果令他相信该两道闪光应该是周梓乐堕下时造成。郑解释,因为两部闭路电视同属停车场的系统,即使警方校对可能出错,两者之间的8秒时差也不会有错。

郑之后亦以新发现黑影坠下的广明苑镜头片段与出现闪光的影像同步比对,证明两者是同时出现,相信均是周梓乐堕下造成的影像。

关键的是,堕楼前“消失的8秒”,有什么事情发生在周梓乐身上?

郑郁棋指出所有闭路电视影像中,均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周曾被人袭击;有人预先计划,再避开所有镜头施袭的机会亦非常低。

他解释,停车场内35支移动镜头的旋转周期“随机”,而且亦有深色外罩,从远处很难辨识镜头方向。如要完全躲过镜头,凶手须有熟悉闭路电视系统的同党在控制室监察,并即时通讯,但警方完全没有这方面的发现。

虽然没有片段直接证明,但郑郁棋透过研究相关片段及现场勘察,列出了6项间接证据,推断周当时是自行走近3楼矮墙,因误会外面有行人路而跨过该墙,造成是次事件:

现场2、3楼结构相似,容易令人误会3楼墙后有路 闭路电视显示,周较早前可能跨过2楼矮墙。 关键8秒内,如果周步向矮墙,步速会与其他片段所见吻合。 3楼矮墙高1.2米,如跳过未必可以回头。 另一男子亦曾翻过3楼矮墙,幸而及时抓紧墙边,证明误会墙后有路的可能 周往3楼前后,闭路电视片段不见同层有其他人。

然而,家属代表律师郑淑仪在总结陈词时,逐一质疑上述6点假设。

郑淑仪提出,正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周梓乐堕楼前关键8秒内发生的事,鉴证专家、政府高级化验师郑郁棋作出“意外堕下”的结论是基于多个大胆的假设和估计才能成立。郑律师亦指出,郑郁棋的调查受制于警方提供什么资料及片段,其作供的角度可能受到调查警员的看法影响。

因此,郑律师呼吁陪审团紧记本案并无任何支持周梓乐自行跳下的证据;当考虑是否信纳专家意见时,应先考量他们的信息源头有没有问题,以及其推论是否完全建立在稳妥的证据之上。

警方律师熊健民则对死因裁决的举证责任持不同看法。熊认为陪审团只需考虑相对的可能性,只要觉得属于意外的可能性大于其他情况,就可以达成裁决,而非考虑是否稳妥。熊表示即使出现“消失的8秒”,陪审团也可以基于其他证供作出合理推论。

死因裁判官高伟雄总结案情时,特地解释指死因庭的一贯做法也是透过警方委托专家证人提供意见。高强调给予专家证人的证据由死因裁判官提供,完全与陪审团或代表律师所得的信息一样,当中并无增减,并由专家自己选取作证。

裁判官亦多次强调是否接纳任何证供或证据完全交由陪审团决定。他指出陪审团考虑接不接纳证据时,应主要以“相对可能性”作为标准,即衡量他们觉得事情如何发生的机会较大。

二、周梓乐的伤势有否可疑之处?他是反应不及还是堕下前已失知觉?

闭路电视以外,周梓乐身上的伤势也是找出案情真相的关键提示。

负责解剖周梓乐遗体的卫生署法医科医生郭嘉琪供称,周的致命伤势为头部创伤,并推断是从高处堕下所致。

郭分析指,周梓乐右脑有受直接冲击的伤势,“相信由撞击位置造成”;左脑则出现“脑对冲伤”,意指周左脑即使没有受到撞击,但也同时受伤。郭形容这样的伤势多数由“移动中的头部撞向坚硬而相对静止的表面”造成,例如由高处堕下。

周梓乐在将军澳尚德停车场内的坠楼现场。
周梓乐在将军澳尚德停车场内的坠楼现场。摄:刘子康/端传媒

郭表示不能完全排除周没有被硬物撞击,但需要在“很不寻常的情况”,如固定头部在一个表面再打下去;于其他情况下,如果周曾被人以钝器袭击至不省人事,郭指应该能看到相关㾗迹,譬如是凹陷变形,但她并无发现有关迹象。

法医科专家证人、受家属聘请观察解剖过程的资深法医马宣立其后补充,若以砖块或一个大面积平面施袭,就未必分到伤势是因袭击还是高处堕下而造成。然而,马强调这可能性很低,要非常巧合地袭击和堕地撞击的位置一样,不能说不可能,但要很有计划地执行。

较早前,伊利沙伯医院首名接触周梓乐的急症室医生梁子恒作供时指,年轻人堕下时应可及时反应以手脚撑地;唯他在周手脚没有发现擦伤或骨折,情况比较少见,以此推断周可能在堕下前已不省人事。

郭嘉琪的解剖报告显示,周梓乐的身上的25处新近伤势,当中有包括双手掌心、手背、手肘、膝盖等部位。马宣立及后厘清,因解剖时大家都很清楚事件背景,所以法医就周梓乐身上所有伤势都有刻意作记录。但马亦解释周的手部伤痕并不致命,而且伤处很细小,深切治疗部或急症室医生都未必放在眼内,或觉得需要记录。

马宣立形容,周梓乐手脚伤势不明显,反映他不是先以手脚着地,反而很大机会是头部及盆骨于差不多时间落地,伤势集中在右边。

接下来最大的疑问,就是周梓乐是堕下前失去意识所以无法以手脚保护自己,还是根本没有时间作出反应?

为了尝试解决这问题,死因庭传召了骨科专科医生、运动科学专家证人江金富。按江计算所得,周梓乐堕下的时间约为0.93秒。江解释,一般人察觉一件事物后,需先由脑部认知及作出抉择,再指示身体作出反应。江引述一项科学实验指,每个人的反应时间视乎年龄、运动训练等因素而定,大部分人约为0.7秒,最快也需要0.5秒。

换言之,江金富分析,当时周梓乐的身体只有0.23至0.43秒作出反应,但短时间内已经堕地。江补充,上述反应时间是实验室结果,人在真实情况中可能因为分心等原因,需时1至2秒才可反应。

然而,家属代表律师郑淑仪陈词时质疑,江引述的实验结果是建基于交通事故中驾驶车辆的情况,未必能完全套用在高处堕下的案件中。郑指,当江被问到人的平衡系统反应会否和操控车辆不同时,只是轻轻带过,并没有引用研究解释。

另外,江亦逐一分析了3种高处堕下可能性,分别为从高处跳下、意外堕下及被抛下。江形容,如果是跳下,著地点一般较远,而且手、脚及腰受伤的机会较大;如若意外堕下,著地点会较近,头部受伤机会较大;若是被人抛下,落点视乎抛出者的力度而定,但一般头部骨折的机会相较其他部位小一些。

按照周梓乐倒卧时身体中心距离矮墙只有1.3米,而且主要是头部受伤的情况,江从医学上推论,周属于“意外从高处堕下”的机会最大。根据江引述的文献,从少于7米的高度堕下,头部有近9成机会受伤,而周梓乐堕地现场的垂直距离只有4.3米。

但郑律师质疑,江的专家报告只是透过空泛地引述文献及简单的物理计算分析3种可能,当中内容与本案情况不同,根本不能套用在周梓乐身上。

当被问到周会否被袭击再抛下楼时,江指出普通人遇袭时会挣扎,可能会抓到对方的身体,但周的指甲样本没有他人的DNA。不过,研讯主任曾问周有否可能是被人从后推下去时,江指未必可辨别伤势分别,但重申没有证据证明他人施袭。

在家属律师郑淑仪的总结陈词中,她对江的推断提出多项质疑。郑形容,江在分析周梓乐堕下的可能性时,因为欠缺各项基本资料,如周的助跑、跳跃距离等等,只能依赖其伤势推算,期间作出了很多假设。郑指针对同样的伤势,曾有不同医生提出疑问,例如急症室医生梁子恒曾不解为何周没有保护自己的伤势。

郑亦提到,当江看过有一名男子事发后也曾经跨越停车场3楼围墙的录像之后,便很努力地解说周当时也可能是以同样方式跨墙。但郑指出该名男子是由停车场另一端走到3楼石墙前,翻墙时头向西边,但周堕地后的姿态却是头朝东边,而江始终也无法讲出周如何自然地做出同样动作。郑表示希望陪审团审慎考虑江的证供,以及其积极性是否令人信任。

作为警方代表的熊律师则认为证人的积极性不应影响证供的可信性。他指出江也认同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同梓乐如何堕下,江只是说明了周的伤势可能由江提出的姿势造成。

三、警方当晚的行动和周梓乐堕楼是否有关?有没有警员刻意阻碍救援?

周梓乐堕楼事件另外一大关注点,是香港警方在当中的角色。根据警方调查所得及鉴证专家的口供,周梓乐堕下的时间约在凌晨1时01分47秒左右——在这个时间点前后,在场警员有何动向?

11名当时在场警员的供词显示,事发当晚东九龙冲锋队的第一、第三及第四小队均有参与扫荡示威者的行动。据呈堂的《有线新闻》直播片段可见,现场警员于当晚0时58分左右开始向示威者推进。

于新闻片段显示约1时00分,第四小队向停车场西北角2、3楼发射了3枚催泪弹。鉴证专家郑郁棋现场量度得出,催泪弹进入停车场3楼的位置距离周堕楼处约134米。

今年1月4日,死因庭传召毒理科专家证人、医管局香港中毒咨询中心主管谢万里解说周梓乐的毒理化验结果。谢指出,化验结果显示,周梓乐没有任何中毒的迹象,其样本中也找不到催泪气体或胡椒喷雾的成分。

谢进一步解释,人的眼耳口鼻比起机器对催泪气体成分更为敏感。如周曾暴露在催泪烟中,即使化验不出有关成分,与周近距离接触过的医护人员或梓乐本身也应该会出现流眼水、眼黏膜红肿等受影响的症状。然而,他看过医院所有报告,都没有相关的记录。

去年11月3日深夜,周梓乐拍摄尚德邨这一个十字路口上的警方防线,并把照片发给朋友。
去年11月3日深夜,周梓乐拍摄尚德邨这一个十字路口上的警方防线,并把照片发给朋友。摄:Stanley Leung/端传媒

庭上播放了鉴证专家郑郁棋标示周梓乐身影的闭路电视录像,谢指镜头所见,疑似周梓乐及其他围观市民的表现都没有受到催泪烟影响的迹象。另外,谢也分析了庭上片段中的催泪烟走向及树叶动态。他推断当晚现场的风势微弱,催泪烟在停车场内难以扩散到100米外范围,未到周堕楼的位置浓度已经相当之低。

随后于新闻片段1时04分,第四小队开始进入停车场——按照警方及鉴证专家调查闭路电视的结果,周梓乐在早于此时约2分钟,已从停车场3楼堕下。根据这些证据,周堕下的一刻及之前,停车场内并无任何防暴警员。

进入了停车场的第四小队,有没有阻碍过周梓乐接受救援?

根据停车场内闭路电视所见,于当晚1时14分20秒左右,第四小队曾经靠近2楼周倒卧位置。

市民证人蒙伟杰当时正在现场。蒙在死因庭上表示,有警员走近呼喝在场人士“咩事!喺度做咩?”(什么事?在这干什么?),态度“有些凶狠”。但第四小队指挥官黄家伦却指,其队员上前向正在处理伤者的消防员及义务急救员查问是否需要帮忙,并获消防员回答“人手足够”,亦有义务急救员呼吁警员离开。黄随即带领警员继续扫荡,并称清除停车场内的威胁为“更高层次考虑”。

其中一名为周梓乐急救的义务急救员华夏供称,虽然防暴警察“行为上”无阻碍救援,但曾要求他们离开。在警方律师多番质问下,华承认当时没有看到谁说出“离开”,也不知道警方向何人要求离开。华及后认同死因裁判官指,他心态上觉得警方要帮他,但反遭叫离开,所以认为是阻碍,但现场消防员也没有叫过警察帮忙。

四:救护员为何不能赶及在服务承诺时间内到场?当中的延误有否影响周的生还?

早在2019年11月8日,周梓乐去世当天,香港消防处便在记者会承认救护员接报后用了19分钟才到达伤者位置,较12分钟内到场的服务承诺迟了7分钟。之后,舆论一直关注造成延迟的原因,以及延误对周生还机会的影响。

去年11月27日,死因庭传召了当晚接报处理周梓乐的救护车A344的救护队目郑冠明及司机陈智枫。他们的证供与一年多前消防处公布的信息如出一辙:

救护车于1时11分接报,前往期间于唐明街及近广盈阁两次遇阻,但救护员表示不清楚车辆阻塞原因。1时20分救护车于广盈阁对出停车,3名救护员下车跑到现场,并在1时30分到达周梓乐位置。1时41分,他们把周送上救护车,并开车前往医院。

然而,去年12月4日,死因裁判官表示自己翻看广明苑范围的闭路电视后,却发现救护车A344停车及离开的时间,与救护员的证供“不太吻合”。裁判官于是将消防处列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因消防处需时安排法律代表,死因庭为此曾休庭整整一周。

12月16日,死因庭重召救护队目郑冠明,并播放相关闭路电视录像。片段显示,救护车早于约1时17分已停泊在广盈阁外,但车上救护员在7分56秒之后才下车。

郑就此解释,指到场后要先以2至3分钟了解现场,并和消防官通电话。确认车辆无法前行后,郑才按键记录到场时间。之后,因为收到信息指附近有冲突,郑和队员要先穿上保护装备,再加上准备医疗物资,需时共5至6分钟。

郑形容当时整个过程都有需要,但亦指出如果他能确认现场没有冲突,救护员毋须穿著防护装备的话,将可更快到达伤者位置。郑亦估计若救护车能直接驶到停车场,可以早10分钟抵达现场。

如果早10分钟抵达医院,周梓乐会否有更大机会生还?

翌日,伊利沙伯医院神经外科顾问医生麦凯钧上庭,解释了周梓乐的伤势及送院后接受治疗的情况。

麦根据周的临床数据及电脑扫描结果,对比国际数据库,指出按周送院时的情况,他在 14 日内死亡的机率超过 8 成半。即使周能够生还,他也有超过 9 成机率成为植物人或永久性深度昏迷。麦表示院方已经用了最大力度的治疗,“手术已经做尽”,不幸地周梓乐最后仍然不治。

麦阐述,医院只能协助伤者处理事发后的继发性情况,例如纾缓脑部血肿等等,直言周梓乐意外一刻头部的创伤已决定了他的严重性。即使早10分钟送抵医院,他预计周的临床数据及电脑扫描结果也不会有很大分别,意味著按数据推测周的死亡率都只会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