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作品引发的矛盾不只是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而是自由这一原则内部的矛盾——男人的言论自由扼杀了女人的言论自由。」

韩吉

2010年8月13日香港,色情片的演员戴著3D眼镜观看制作过程中的重播影片。
2010年8月13日香港,色情片的演员戴著3D眼镜观看制作过程中的重播影片。摄:Bobby Yip/Reuters/达志影像

COVID-19疫情让不少产业陷入寒冬,但也有一些产业从中获益,色情产业就是其中之一。全球最大的色情网站Pornhub,自疫情之初就迎来了访问量的大幅增长。该网站为疫情重灾区推出的免费会员,更一度为它赢得了“良心企业”的口碑。然而,《纽约时报》专栏作者纪思道12月发表的文章《被Pornhub毁掉的孩子》,却令这一网站陷入性剥削的争议。在信用卡巨头Visa和Master停止协助付款的压力下,Pornhub最终下架了上千万条影片,这也令如何对待色情作品的讨论再度浮出水面。

事实上,《纽约时报》文章的批评相当温和。文章指出,“问题不在于色情,而在于强奸”,即作者之所以批判Pornhub,不是因为对色情作品本身的反对,而是因为反对某些作品背后的实质侵害。这是自由主义者常见的观点:当一条色情影片是基于真实性侵而制作,或是未经当事人同意即偷拍上传,这些作品应该遭到反对,因为这些行为触犯了法律。而当一条色情影片是由正规渠道制作,被拍摄人知情且同意,则无论影片呈现了什么内容、给受众带来了怎样的影响,它都不应该被限制,因为色情作品属于“言论”(speech),而言论自由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然而,曾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掀起反色情运动的女权主义者们,并不完全认可这样一种“言行二分”。她们中的一些人认为,言论同样可以构成行动、具有行动上的效力。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用言论完成各种行动:当你说“我愿意”时,你完成了“结婚”这样一个行动;当你说“小心有车”时,你完成了“警告”这样一个行动。

剑桥大学的哲学教授雷·兰顿(Rae Langton)建议我们从“言论行动”(speech act)的视角理解色情作品。在“Speech Acts and Unspeakable Acts”一文中,她指出色情作品是一种言论行动,并具有两个行动上的效力:第一,色情作品将女性置于从属地位(pornography subordinates women),这表现为色情作品把女性列为性物品、合理化对女性的暴力。第二,色情作品扼杀了女性的声音(pornography silences women)。这并不仅仅意味着女性无法开口说话,而是她们的话失去了应有的效力。例如,当她们和男性互动时,“不”不再意味着拒绝,而是变成了某种同意和邀请。

兰顿认为,如果这些指控、特别是第二点指控成立,那么自由主义者有关色情作品属于言论自由的辩护就会站不住脚。因为色情作品引发的矛盾,不再只是自由与平等(男人消费色情作品的自由和女人平等的公民权)之间的矛盾,而是自由这一原则内部的矛盾——男人的言论自由扼杀了女人的言论自由。

2018年11月8日台北,波多野結衣來台宣傳,粉絲在台下歡呼。

2018年11月8日台北,波多野結衣來台宣傳,粉絲在台下歡呼。攝:陳焯煇/端傳媒

反色情法案的争议

这些女权主义者提出应将色情作品视为民权问题,因为它们是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以及公民权的侵犯。

兰顿的文章写于上世纪美国女权主义者推动反色情法案的背景下。当时,色情作品仍被视为道德问题,由传统的反淫秽法进行干预。然而,一批激进的女权主义者目睹了色情产业对女性的伤害,包括一位名为Linda Marchiano的女演员在拍摄色情电影时遭遇殴打和性侵。这些女权主义者提出应将色情作品视为民权问题,因为它们是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以及公民权的侵犯。她们希望推动反色情的民权法案,允许受害女性向民事法庭起诉这些作品的制作者和发行者,要求他们停止出售相关产品并作出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反色情法案不是自上而下的审查,而是由受害者主动提出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其次,反色情法案也不是针对广义的情色作品,而是对符合相关“色情”定义的作品进行干预。

两位著名的女权主义者——女权主义活动家安德里亚·德沃金(Andrea Dworkin)和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Catharine MacKinnon),就在1983年起草了这样一份反色情法案。她们受到明尼阿波利斯市政府的委托,起草的法案将作为当地人权法案的修正案。在法案中,她们将色情作品(pornography)定义为:

以图片或文字明确表现的女性的性从属地位(the graphic sexually explicit subordination of women in pictures or words),包括将女性非人化为性客体、性物品或性商品;享受痛苦、羞辱或强奸;被捆绑、割伤、肢解、弄出瘀伤或身体受伤;以性服从、奴役、展示的姿势;被简化为某些身体部位,被物体或动物插入,或出现在受辱、受伤、虐待的情景中;表现为肮脏或次等的;流血的、淤青的、受伤的,并在这些情况下显示出性吸引力的。

法案在明尼阿波利斯市议会获得了通过,却被该市市长否决。法案的另一个版本则于1984年在印第安纳波利斯获得了通过,且到了市长的支持,但立法后不久就在American Booksellers v. Hudnut案中被裁定为违宪。该案的法官Frank Easterbrook认为,尽管色情作品描绘了女性的从属地位(pornography depicts subordination),并且可能令女性的从属地位得以延续(pornography perpetuates subordination)——例如令她们承受低薪和暴力,但“这只是反映出色情作品作为言论的力量” (this simply demonstrates the power of pornography as speech)。换言之,他认为色情作品仍是言论,而非行动。

而德沃金和麦金农对色情作品的定义,则暗示了色情作品是一种将女性置于从属地位的行动(pornography is subordination)。这一定义受到了法律界和知识界的尖锐批评。有法官认为,这是法案的起草人在文字上“耍花样”,以便将色情作品划出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也有哲学家表示,这一定义造成了言论和行动概念上的混淆,“在哲学上站不住脚”。

2021年1月5日香港,一間時鐘酒店正播放色情影片。

2021年1月5日香港,一間時鐘酒店正播放色情影片。攝:陳焯煇/端傳媒

言论可以是行动吗?

情作品之所以有问题,是因为它构成了特定的行动:不仅描绘与延续了女性的从属地位,它还将女性置于从属地位、扼杀了女性的声音。

兰顿的文章是对德沃金和麦金农观点的辩护。她首先澄清,女权主义者们并不是要将法律意义上的言论(speech)和行动(conduct)混为一谈。在法律意义上,色情作品仍然属于言论,但这里的重点不是色情作品究竟是言论还是行动,而是色情作品应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法案起草人们显然认为,不是所有言论都应该无条件受到法律保护;法律应不应该保护某种言论,取决于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言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那么,色情作品是一种怎样的言论?在这里,我们仍要讨论色情作品的行动属性。兰顿和麦金农都认为,言论和行动在哲学上并不是非此即彼的。试想一下,当训练员对警犬说“咬”的时候,他在发表言论还是做出行动?兰顿用“言论行动”来表达言论具有行动力的一面。她引用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丁(J. L. Austin)的观点,“说某事就是做某事”(to say something is to do something)。

根据奥斯丁的观点,言论可以包含的三方面的行动。第一是“语言内行动”(locutionary act),即言论本身表达的内容。例如在大街上,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说:“向她开枪”。这里第一个男人的言论表达了字面上的意思,“她”指附近那个女人,“开枪”指用枪打她。第二是“语言效果行动”(perlocutionary act),即言论对它的听众产生了什么后果。例如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说“向她开枪”,第二个男人感到震惊,但随后举起枪朝那个女人开枪。这里,第二个男人被第一个男人的言论所震惊、说服,这就是言论对它的听众产生的后果。第三是“语言外行动”(illocutionary act),即当一个人说某事的时候,他说话这件事本身构成了怎样一个动作。例如当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说“向她开枪”时,站在说话人的角度,第一个男人“鼓动”了第二个男人向那个女人开枪。“鼓动”就是言论在这里完成的动作。

兰顿指出,裁定反色情法案违宪的法官只看到了色情作品作为“语言内行动”和“语言效果行动”的层面。在“语言内行动”上,色情作品描绘了女性的从属地位(言论的内容)——例如将她们描绘成性物品或次等公民。在“语言效果行动”上,色情作品延续了女性的从属地位(言论的后果)——观看色情作品的人,可能会继续将女性视为性物品或次等公民,从而令女性受到骚扰和伤害。然而,法官忽略了色情作品作为“语言外行动”的层面(言论构成了怎样的动作):色情作品是一种将女性置于从属地位的行动,发表色情作品这一“言论”这件事,构成了这一行为。这第三方面的行动,是人们讨论色情作品时经常忽略的,也是反色情的女权主义者们希望引起重视的。

为什么我们要特别关注色情作品的“语言外行动”?兰顿认为,色情作品之所以区别于其他言论,是因为它作为“语言外行动”的效力。如果色情作品只是描绘了女性的从属地位,我们不一定要反对它,因为其他言论例如纪录片、学术研究等也可能描绘了女性的从属地位。同样地,如果色情作品只是带来了伤害,我们也不一定要反对它;吸烟也会造成伤害,但却不会令吸烟者被置于从属地位。而色情作品之所以有问题,是因为它构成了特定的行动:不仅描绘与延续了女性的从属地位,它还将女性置于从属地位、扼杀了女性的声音。

2020年3月7日葡萄牙波爾圖,一場脫衣舞表演。

2020年3月7日葡萄牙波爾圖,一場脫衣舞表演。攝:Rita Franca/NurPhoto via Getty Images

色情作品将女性置于从属地位

色情作品告诉它的听众女性有什么价值——她们是物品、是猎物。色情作品告诉它的听众什么动作是恰当的——暴力是恰当的,因为女性喜欢被强奸。

兰顿的第一个论断是,色情作品将女性置于从属地位。她的理据何在?言论可以将他人置于从属地位吗?什么样的言论会将他人置于从属地位?

我们不妨来看兰顿给出的这个例子。“黑人不许投票”是一句言论,但它可以构成行动。当一个法官说出这句话的时候,我们可以分析它所包含的三种行动:它表达了字面的意思,“黑人”就是指黑人;它造成了一些后果,例如让黑人远离投票站;更重要的是,它构成了一种行动,就是禁止黑人投票——它将黑人列为次等公民、合理化对黑人的歧视、剥夺了他们的投票权。它将黑人置于从属地位。

兰顿认为,这个例子反映出言论可以将他人置于从属地位,而这样的言论有如下特征:它将人分成三六九等,将某些人列为次等人;它合理化针对“次等人”的歧视行为;它剥夺“次等人”的重要权力。最后,这样的言论还必须具备一个条件:说话的人具有权威。

那么,色情作品是否符合这些特征?我们可以认为,反色情法案所定义的色情作品将女性列为“次等人”,合理化对女性的歧视和暴力。但这些认定的前提是,说话的人具有权威。这里,最大的争议出现了:色情作品的创作者具有权威吗?自由主义者往往认为,色情作品的创作者是无权无势的小众群体,不被主流社会认可,因此为色情作品辩护就是捍卫弱势群体的自由。而麦金农等女权主义者声称,色情作品是“统治者的声音”(voice of the ruling power)。

兰顿没有给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她认为这是一个“实证”问题,无法完全由哲学家来回答。但是她认为这是一个合理的假设。首先,她强调权威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某一个领域、某一群受众而言。不管主流社会对色情作品如何鄙夷,只要它在“性”的领域、对一群渴望了解性的受众而言是有权威的,就可以满足这个条件。

其次,从日常经验出发,这种权威是很有可能存在的。正如兰顿所说,色情作品的创作者并不只是看客,而是有裁决权的发言人。色情作品告诉它的听众女性有什么价值——她们是物品、是猎物。色情作品告诉它的听众什么动作是恰当的——暴力是恰当的,因为女性喜欢被强奸。兰顿引用的一些调查显示,这些信息深入人心:百分之五十的男性认为,只要他们被女性性唤起,就可以强奸对方。百分之十五的大学男生表示,他们曾在约会中强奸过女性。百分之八十六的人认为,他们享受性行为中“征服”的成分。兰顿表示,在这个特定的领域、特定的受众之中,色情作品创作者的权威也许不亚于一个“垄断者”。如果我们接受关于权威的假设,那么色情作品将女性置于从属地位这一论断是成立的。

 2020年3月30日,2019冠狀病毒流行期間,瀏覽色情網站人次增加。

2020年3月30日,2019冠狀病毒流行期間,瀏覽色情網站人次增加。攝:Vincent Duterne/Photo News via Getty Images

色情作品扼杀了女性的声音

这种扼杀不是单纯令女性无法开口说话,而是让她们的话“不算数”了、让某些话变成对女性而言“无法言说”(unspeakable)的。

如果色情作品的确将女性置于从属地位,我们是否一定要用法律来限制它?既然说话人的权威是色情作品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我们能否设法削弱这种“垄断者”一般的权威,例如在这个言论市场上增加更多言论,与具有误导性的色情作品进行竞争?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教育,或者鼓励女性说出她们真正喜欢什么,甚至由女性来创作平等、健康、进步的色情作品?这也是自由主义者们反对反色情法案的常见观点:与其进行言论审查,不如交给市场解决。

然而兰顿指出,色情作品作为一种言论行动,不仅将女性置于从属地位,还扼杀了女性的某些言论行动。这种扼杀不是单纯令女性无法开口说话,而是让她们的话“不算数”了、让某些话变成对女性而言“无法言说”(unspeakable)的。

兰顿给出了一些“无法言说”的例子。例如在一个舞台上,演员在表演救火的场景。这时舞台上真的起火了,演员高喊“着火了、着火了!”可是观众们却无动于衷。演员虽然发出了警告,但他的警告“不算数”了,警告对他而言变成了“无法言说”的。

那么,色情作品让哪些话变成了女性“无法言说”的?兰顿重点关注了“拒绝”和“抗议”。“拒绝”的例子非常典型。“不就是不”(No Means No)是一句耳熟能详的女权运动口号,它背后是很多女性发自内心的困惑:为什么男人听不懂我的话?为什么明确的拒绝会被解读为同意?兰顿指出,色情作品为女性的言论设限,它规定了女性什么样的话算数、什么样的话不算数。在色情作品中,女性的“拒绝”是不存在的,“好”是同意,“不”也是同意。色情作品扼杀了女性的“拒绝”,将“拒绝”变成了她们“无法言说”的事。

“抗议”的例子则更耐人寻味。兰顿指出,色情作品有“自我强化”的特点,当一个女性试图抗议自己遭遇的性暴力时,她的言论可能会变成另一种“色情作品”。例如前文提到的Linda Marchiano,她将自己遭遇的性暴力写成一本书,讲述她作为色情片女演员,如何在被殴打、下迷药、虐待等情况下被迫演出。然而,这本书却被当作色情读物来宣传,书中“色情地狱的囚禁”等字眼,竟然讽刺地成为卖点。

笔者想到的另一个例子是台湾作家林奕含。她的《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一书是对性侵的控诉,然而“房思琪”却成了某些情趣卡牌里的角色,出现在上海成人展上。许多人对事件的愤怒,也正是源于“女性对性暴力的抗议之声沦为另一种色情作品”的荒诞。在这个意义上,色情作品扼杀了女性的“抗议”,将“抗议”变成了她们“无法言说”的事。

如果色情作品的确在这些层面扼杀了女性的声音,那么仅仅让“女性开口说话”是不够的。即便她们可以说话,她们的话也可能是无效的、被男权社会肆意曲解的。如果一种言论扼杀了另一种言论,那么“言论自由”的辩护在这里是不适用的。因为女性也有言论自由,她们的自由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2020年11月4日英國倫敦,一間出售色情DVD及書籍的商店。

2020年11月4日英國倫敦,一間出售色情DVD及書籍的商店。攝:Barry Lewis/In Pictures via Getty Images

结语

如果言论自由并不承诺女性说“不”的自由,不保护她们表达抗议的自由,这样的言论自由是虚伪的,是不值得女权运动依靠的。

兰顿的文章给今天的我们带来许多启发。对女权主义者而言,“色情作品遭到审查”的新闻往往令人心情复杂。正如此前漫画作者[JM被刑拘](https://www.sohu.com/a/440125184_160386)一事引发的争议,一方面,我们渴望更多的创作自由,另一方面,我们也无法对侮辱损害女性的作品视而不见。兰顿的文章告诉我们,我们并不总是要在两个极端之间做选择。

首先,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度的。一种言论应不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取决于它是一种什么言论、有什么行动的面向。当一种言论将他人置于从属地位、扼杀他人的言论自由,这种言论的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即使是在言论自由至上的美国,也不乏女权主义者“冒天下之大不韪”要求限制色情作品。在我们的女权运动中,这种诉求也是合理的、不应被妖魔化的。

其次,限制某种言论不意味着要无限扩大打击面。兰顿清晰地指出,之所以要限制反色情法所定义的色情作品,是因为它构成了特定的行动:将女性置于从属地位、扼杀女性的声音。根据这样的标准,我们并不需要将所有言论一网打尽。如果一个作品只是表现了性,而没有将女性置于从属地位,反色情的女权主义者并不要求禁止它。如果我们身处的社会可以令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权力,让女性的言论不被男性的言论所界定,那么我们也可以对那些物化女性的言论更“宽容”,而不一定需要用法律来制约它。

言论是权力的投射,有权者可以说更多、做更多。而现实的吊诡之处在于,人们一方面对反色情的行动小心翼翼,生怕它是破坏言论自由的洪水猛兽,另一方面却对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言论自由漠不关心。如果言论自由并不承诺女性说“不”的自由,不保护她们表达抗议的自由,这样的言论自由是虚伪的,是不值得女权运动依靠的。

参考文献

Langton, R. (1993). Speech acts and unspeakable acts.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93-330.

(韩吉,研究女权和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