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觀點:推特封川普,既沒有侵犯他法律上的言論自由,也不是在守護哲學上的言論自由應有的邊界,這件事跟言論自由根本沒有關係。

1.

推特封川普的帳號完全跟第一修正案無關,因為第一修正案約束的是公權力,“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並不能約束Twitter公司作為企業的行為。

在川普voluntarily consented註冊推特帳號的時候,他就已經同意了Twitter隨時刪掉他的號的權力,而這一他本人的知情同意並沒有因為他成為美國總統而失效(總統有總統自己的官方帳號)。

幾個可能被挑戰的點:

1)川普儘管用的是他本人的號,但他是在以現任總統的身份使用這個帳號。

這一點可以得到一些法律支持,比如他如果禁止特定人在自己的推特下面留言,會違反第一修正案。但是川普在推特上的帳號是一個公共平台,這一點並不改變他跟推特的關係依然是用戶和非公共平台的企業的契約關係。

2)推特在事實上構成了一個公共平台,是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

這一點有可能de facto是真的,但是很難說有什麼法律意義。封鎖川普現有的帳號並不等同於禁止其註冊新的帳戶,即使推特禁止他註冊帳戶也沒有阻礙他在使用和註冊其他社交媒體帳戶,即使他的社交媒體都被禁了這也很難意味著什麼,因為很多人沒有社交媒體也活得很好,他離開推特活不下去是他的問題。

3)推特、臉書等實際上壟斷了社交網絡的市場

是又如何呢?如果推特和臉書不是針對一個人進行的行為而是針對廣大消費者進行不利於消費者利益的勾結,那麼這可能觸犯反托拉斯法。但是他們針對特朗普個人的行為並不是一種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至於市場上事實沒有可以給他提供服務的主流社交媒體,這並不是一個法律問題。

4)推特這是在施展其政治力量

就算是又如何?推特作為盈利企業其參與政治的權利恰恰是受到第一修正案保護的,通過審查該平台上的內容來表達其政治立場並不比通過政治獻金表達政治立場來得更糟糕。基於政治理由而不提供服務有什麼問題?一家支持民主黨的大巴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共和黨投放廣告的需要?

我完全同意大互聯網企業的政治影響力過大是不健康的,但是,首先這是一個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其次他們所擁有的依然是影響力而不是公權力。

2.

反過來說,我也並不認為封禁川普帳號屬於言論自由的限制中應該被限制的範圍。Mill經典地為言論自由設置了一個限制,Harm Principle,一種言論可以被限制僅當其傷害其他人的時候。假如川普在推特上的言論可以被證明是intentionally鼓動暴力,而這會傷害其他人,那麼相關言論遭到審查是符合Mill的原則的。但是,

1)Mill的原則並不能推出應該許可因為對於一個人可能在未來發表傷害他人的言論的推測來預先進行審查,

2)川普帳號的存在僅僅就其存在本身而言並不傷害其他人,而推特完全可以保留這個帳號而在第一時間刪除其所有發言。

因此,儘管我認為推特封禁川普帳戶沒有法律問題,但是這個封禁帳戶的作法並不能得到基於Mill對於言論自由的傷害原則的辯護。簡而言之,儘管沒有侵犯言論自由的問題,推特封川普,也不是在守護言論自由的邊界,這件事情整個就跟言論自由根本沒有關係。

3.

言論自由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消極自由。人有不被噤聲的權利,但是並沒有要求一家企業給自己提供一個麥克風的權利,正如一個人有工作的自由,並不意味著某個企業必須給他一份工作。被推特封禁,失去的是既往有但是並非必須一直有的權利,而是一種雖然既往有但是並不應該take as granted的能力或者便利。認為川普被封說話不方便就是傷害言論自由,這個邏輯跟說有色人種女性在公共領域發言少是沒有言論自由一樣胡扯。不方便尤其是人為製造不方便或許是一種不公,但是epistemic injustice跟言論自由不是一碼事。

不過我對於CDA230確實還是有顧忌的。在我看來問題主要是權責不相匹配的問題。社交媒體有著審查所有言論、封禁所有帳號的權利,然而如果其沒能審查或封禁一種言論,卻不需要為此承擔責任。譬如川普發了一個很危險的內容,但是推特明明一直盯著他卻沒有第一時間處理,間接放縱川普發出的危險內容導致國會山大亂,儘管法律沒有規定但是至少在道德上推特也需要負擔連帶的道德責任。

就此而言,推特確實做得很爛,我沒有任何為其辯護的意思。但是儘管如此,我認為相比於用法律規定社交網絡必須審查什麼、可以審查什麼、不可以審查什麼、必須不審查什麼而言,推特這種過度的言論和管控言論的自由對言論自由的損害反而相對較小。這家企業對於它不喜歡的言論的審查,至少還會受制於追求市場份額和利潤的動力的制約(比如推特是不會太徹底地站在民主黨一邊的,它畢竟也需要共和黨的人),一旦由立法者來決定這件事,他們會肆無忌憚地將其用作政治目的的工具。

對川普的審查,還是攥在推特手裡比攥在民主黨手裡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