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国安法,恶法非法!
第90a条,毁谤国家及其符号
(1)任何通过公开,在集会上或通过其他方式散布(第11条第3款)
1。
侮辱或恶意蔑视国家或其一个地区或其宪法秩序,或
2。
毁谤侮辱国旗颜色,国旗,国徽或国歌,
最高可判处三年徒刑或罚款。
(2)1拆除,破坏,损坏,导致公共场合的国旗和国徽无法使用或无法识别的人,或用侮辱性方式对待公共场合国旗和国徽的人,应当受到处罚。2表现出实施此类行为的企图应受惩罚。
(3)当如果犯罪者故意反对国家体制的存在或故意违反宪法秩序时,可判处最高五年徒刑,并处以罚款。
第90b条 破坏立法机关的违宪行为
(1)任何在集会上公开表示或通过其他方式散布(第11条第(3)款)诽谤或诋毁立法机构,政府或宪法法院的行为,危害国家声誉的,蓄意为反对国家制度的存在或反对宪法存在而进行的活动,应处以三个月至五年的徒刑。
(2)仅在获得有关宪法机构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起诉该罪行。
第107a条选举欺诈
(1)1任何人未经授权进行投票或以其他方式导致不正确的选举结果或捏造结果的,将处以最高五年的监禁或罚款。2未经授权的投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投票并导致有权投票的人投票权失效,或者让没有投票权的人的正常投票的情况下进行投票。
(2)任何人错误地宣布选举结果或使错误的选举结果被宣布的人也将受到惩罚。
(3)以上行为的企图应受惩罚。
第81条 对国家政府的叛国罪
(1)以武力或武力威胁进行
1。
损害国家体制的存在或
2。
损害 以《基本法》为框架的宪法秩序,
将被处以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86条违宪组织散布宣传材料
(1)宣传和散布有关
1。
被宪法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政党或毫无疑问地被确定为该政党的替代组织的政党或组织
2。
因违反宪法秩序或违反国际共识的思想而无可争议地被禁止的组织,或者毫无疑问地被确定为该被禁止协会的替代组织的协会,
3。
在本法令的领土范围之外的政府,组织或机构,为第1号和第2号中指定的一方或组织之一的目的而活跃,或
在国内分发或公开出售,或制造,库存,进口或出口以供在国内或国外分发的宣传品,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
第87条 从事破坏活动的间谍活动
(1)任何服从境外政府,组织或机构的命令,为将要进行的破坏行为做准备,从而有意或有意地开展运动,破坏国家主权或安全或违反宪法原则。 应处以最高五年的监禁或有期徒刑或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