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還可以做什麼?斯賓諾沙和潘霍華對我們的啓示

面對趕盡殺絕的政治逼害,我們還可以做什麼?所有一切極憤怒、悲哀的心情,不敢也不能表達出來,只能放在心裏。哀大莫於心死,但我們仍然站起來,因為我們的心沒有死掉。
我們相信理性,公義,自由,法治,可惜這些普世價值並不是理所當然。歷史上有無數殘酷無情打壓的事件,不過儘管有無數人被打敗了,滅聲、監禁、虐待,甚至殺害,但仍然有人不放棄,敢於發聲對抗強權。我想借哲學家斯賓諾沙 (Spinoza, 1632-1677) 和神學家潘霍華 (Dietrich Bonhoeffer, 1906-1945) 的言論來談論當前情況。
I
斯賓諾沙英年早逝,《倫理學》固然是西方哲學史中極重要的著作,但他生前匿名著作《神學政治論 (Tractatus-Theologico-Politicus)》(1670),對後來的美國獨立宣言和法國大革命,對現代自由民主和俗世化思想影響深遠。他被猶太教會驅逐出教,因為他反對聖經,批評神權和政權,宣揚思想自由。我節錄他書中最後一章,第二十章,看看 350 年前斯賓諾沙如何説﹕(據賀麟 1963 年翻譯版)
第二十章
在一個自由的國家每人都可以自由思想,自由發表意見
如果人的心也和人的舌頭一樣容易控制,每個國王就會安然坐在他的寶座上了,強制政治就沒有了;因為每一個人就要按治者的意思以規定他的生活,要服從統治者的命令,以定一件事是真的或是假的,好的或是壞的,公道的或是不公道的。人的心是不可能完全由別一個人處治安排的,因為沒有人會願意或被迫把他的天賦的自由思考判斷之權轉讓與人的。因為這個道理,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可以說是暴虐的政府,而且規定什麼是真的要接受,什麼是不真的不要接受,或者規定什麼信仰以激發人民崇拜上帝,這可算是誤用治權與篡奪人民之權。所有這些間題都屬於一個人的天賦之權。此天賦之權,即使由於自願,也是不能割棄的。
. . .
所以,一個君主的權力無論是多麼沒有限制,無論大家心中是多麼信頼君主之權是法律與宗教的代表,此權卻永遠無法使人不做自己的智力以下判斷,或不為某種情緒所影響。的確,君主有權把所有在各方面意見不完全與他相合的人以敵人對待;但是我們不是討論其嚴格的權利,而是討論其應該如何行動。我承認他有權極其暴戾地來統治,因極其無足重輕的緣故把人民處死,但是有正確判斷力的人是不會承認他能這樣做的。不僅如此,因為這類的事情對於治權自身不能無極大的危險,我們不承認其有超對的權能(因此,也就是絕對的權利),能做這些事情,因為君主的權利是為他的權能所决定的。
這樣說來,既是人都不能放棄他的判斷和或情的自由,既是每個人因為有不能割讓的天賦之權,是他自己的思想的主人,所以,思想分歧矛盾的人,若強迫他們只按最高當局的命令說話,是不會沒有可悲的結果的。就是極有經驗的人也不知道怎麼緘口如瓶,更不用說一般大眾了。人的普通的弱點是把他們的計畫告訴給別人,雖然是有需要保持緘默。所以政府剝奪個人吐露心裡的話的這種自由,是極其嚴酷的。如果允許人有這種自由,這算是温和的政府。
. . . 可見政府最終的目的不是用恐怖來統治或約束,也不是強制使人服從,恰恰相反,而是使人免於恐懼,這樣他的生活才能極有保障;換句話說,加强他生存與工作的天賦之權,而於他個人或別人無損。
政治的目的絕不是把人從有理性的動物變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發展他們的心身,沒有拘束地運用他們的理智;既不表示憎恨,忿怒或欺騙,也不用嫉妬、不公正的眼加以監視。實在說來,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 . . 我們深信,最好的政府會容許哲理思辯的自由,正不亞於容許宗教信仰的自由。我承認這種自由有時或許引起一些不便,但是有過什麼間題解決得那麼完善,絕對不會發生弊端呢,凡企圖以法律控制事事物物的人,引起罪惡的機會更多於改正罪惡。最好是承認所不能革除的,雖然其自身是有害的。有多少害處是起源於奢侈、嫉妬,貪婪、酗酒等等,顯然是罪惡,可是這些都為人所容忍,因為是不能用法律的規定來防止的。鑒於思想自由其本身就是一種德行,不能禁絕,則如何更應予以許可呢!而且,我即將指出,其流弊不難由管理世俗事務的當局來遏制,更不用說這種自由對於科學與藝術是絕對必須的,因為,若是一個人判斷事物不能完全自由,沒有拘束,則從事於科學與藝術,就不會有什麼收獲。
. . . 強制言論一致是絕不可能的。因為,統治者們越是設法削减言論的自由,人越是頑强地抵抗他們。自然抵抗他們的不是貪財奴、諂媚人的人,以及別的一些笨腦袋。這些人以為最高的超度是把他們的肚子填滿,與躊躇滿志地看著他們的錢袋。抵抗統治者們的人卻是那些因受良好的教育,有高尚的道德與品行,更為自由的人。人們普通的天性是最容易憤慨把他們相信不錯的意見定為有罪,憤慨把使人敬上帝愛人的思想定為邪惡;所以他們隨時都可以誓不承認法律,陰謀反抗當局,認為有這種目的在心以鼓動叛亂與滋長任何種罪惡不是可耻的,倒是光榮的。人的天性既是如此,所以制裁人的意見的法律對於心地寬宏的人有影響,對於壞人沒有影響,不足使罪犯以必從,而是激怒了正直的人;所以這種法律之保留是對於國家有很大的危害的。
不但如此,這種法律幾乎永遠是沒有用處的。因為認為被禁的意見是正確的那些人不可能遵守這法律;而那些已經以為那些意見是錯誤的人,把這種法律當做一種特權,洋洋得意,以致即使後來當局想廢止這項法律,也沒有方法做到。
. . . 與其通過無用的法律削損國家,使有才能的人不能見容,不如把羣衆的怒火加以遏制,不是更好得多嗎?這種無用的法律只有崇尚道德與愛好藝術的人才會犯的。把正直的人士像罪犯似的加以流放,因為他們有不同的意見無法隱蔽,一個國家的不幸還能想像有甚於此的嗎?我是說,人沒有犯罪,沒有作惡,只是因為他們開明,竟以敵人看待,置之死地,警戒惡人的斷頭臺竟成一個活動場,在那裡把容忍與德性最高的實例拿來示眾,加以治權所能想到的污辱,還有比這個更有害的嗎?
自知是正直的人並不怕人按一個罪犯把自己處死,不怕受懲罰,他的心中沒有因做了丟臉的事而起的那種惱悔。他認為為正義而死不是懲罰,而是一種光榮,為自由而死是一種榮耀。
這種人之死有什麼用處,所顯示於人的是什麼呢?他們為大義而死,這是懶漢與愚人所不知道的,是好亂的人所恨的,是正直人所愛重的。從這種光景我們所得的唯一的教訓是要奉承迫害人的人,不然就要與被害者同其命運。
如果不把表面的附和認為高於確信,如果政府要握權握得牢,對煽動分子不被迫讓步,那就必須得容許有判斷的自由,這樣人們才能融洽相處,無論他們的意見會有多大的分歧,甚至顯然是互相衝突的。我們深信這是最好的政治制度,最不容易受人攻擊,因為這最合於人類的天性。在民主政治中,每人聽從治權控制他的行動,但不是控制他的判斷與理智;就是說,鑒於不能所有的人都有一樣的想法,大多數人的意見有法律的效力。如果境況使得意見發生了變更,則把法律加以修改。自由判斷之權越受限制,我們離人類的天性愈遠,因此政府越變得暴虐。
. . . 事實上,真正擾亂和平的人是那些在一個自由的國家中想法削減判斷的自由的人,對這種自由他們是不能擅作威福的。
II
斯賓諾沙死後 250 年的潘霍華,也是英年逝去。在野蠻不道德的時代,一個有道德的人該怎麼做?這個問題困擾著潘霍華,他是一位積極反對希特勒和納粹的德國傑出神職人員。他的信念讓他付出了生命的代價。納粹在 1945 年 4 月 9 日將他絞死,距離戰爭結束不到一個月。潘霍華的英勇反抗展現在廣大觀眾面前,這位德高望重的路德教牧師本可以保住自己的安寧,多次可以挽救自己的生命,卻為自己的信仰付出了最終的代價。
《十年之後 (After Ten Years)》是本小書,潘霍華寫於 1943 年被拘捕入獄之前,是納粹 1933 年上場 10 年後他對當時徳國的情況的評論。我節錄其中重要章節。(根據英文版翻譯)
腳下無地
歷史上有沒有像我們這樣的人,在他們的時代,腳下的土地如此之少,對他們來說,當時向他們開放的每一種可能的選擇都顯得同樣難以忍受、毫無意義,而且與生活背道而馳?有沒有像我們這樣的人,在所有這些可供選擇的方案之外尋找他們力量的源泉?他們是否完全是在已經逝去的東西和尚未到來的東西中尋找?然而,他們並不是夢想家,他們是否平靜而自信地等待著自己努力的成功結果?或者說,面對一個偉大的歷史轉折點,另一代負責任的思想家們是否有過與我們今天不同的感受——正是因為有一些真正的新事物正在形成,而這些新事物在現有的替代方案中還不明顯?誰站得著穩?
邪惡的巨大偽裝讓所有的倫理概念都陷入了混亂。邪惡竟然以光明、善行、歷史的必然、社會的正義的形式出現,這對於來自我們所接受的倫理觀念世界的人來說,絕對是令人困惑的。對於以《聖經》為生命的基督徒來說,這恰恰證實了惡的深惡痛絕。
「有理的人」——那些懷著最好的願望,在對現實的天真誤讀中,以為只要有點理智就能修補出一個聯合起來的結構的人,他們的失敗是顯而易見的。他們的見識能力受損,就想為各方討回公道,結果卻被碰撞的力量壓得一點成績都沒有。他們對這個世界如此不講理感到失望,他們看到自己被判為無產階級,他們不甘心地退出,或者無奈地成為強者的犧牲品。
更具破壞性的是一切道德狂熱主義的失敗。狂熱者認為,他可以用一種原則的純潔性來迎接邪惡的力量。但就像競技場上的公牛一樣,他攻擊的是紅披風而不是背負紅披風的人,他感到疲憊,並遭受失敗。他陷入了非必要的事情中,陷入了聰明人的陷阱。
有良知的人,在抵禦要求做出決定的困境的上級威力時,除了他自己,別無他人。但是,在他必須做出選擇的衝突的層面上,除了他自己的良心之外,沒有任何東西可以諮詢和支持,他被撕裂了。邪惡接近他的無數可敬和誘人的偽裝,使他的良心感到恐懼和不確定,直到他最終為一個被救贖的良心而不是一個好的良心做了決定,也就是說,直到他為了不絕望而欺騙自己的良心。一個壞良心可能比一個被欺騙的良心更強大、更健康,這是一個以良心為唯一支撐的人永遠無法理解的。
可靠的責任之路似乎提供了擺脫茫茫多的可能決定的途徑。在這裡,被命令的東西被視為最確定的東西;對被命令的東西的責任在於發出命令的人,而不是執行命令的人。然而,責任是如此的周密,以至於從來沒有任何餘地去冒險去做完全由自己負責的事情,也就是只有這種行動才能擊中邪惡的核心,才能戰勝它。有責任感的人最終也要對魔鬼盡責。有一個人,他決定以自己的自由行動來向世界表明立場。他把必要的行動看得比沒有玷污的良心和名譽更重要。他準備犧牲貧瘠的原則來換取富有成效的妥協,或者犧牲貧瘠的平庸智慧來換取富有成效的激進主義。這樣的人需要注意,他的自由不會使他跌倒。他會為了防止更壞的事情而縱容壞的事情,這樣做的時候,就不再辨別他所要避免的更壞的事情很可能是更好的事情。這就是悲劇的基本材料所在。
在逃避公眾討論和審查的過程中,這個人或那個人很可能獲得私德的庇護。但他必須對周圍的不公正現象閉上眼睛和嘴巴。他只有自欺欺人,才能不被負責任的行動的後果所玷污。在他所做的一切事情中,那他沒有做的事情將使他不得安寧。他要么會因那不安而滅亡,要么會變成所有法利賽人中最虛偽的人。
誰站得穩呢?只有一個人,他的最終標準不是他的理智、原則、良心、自由或美德;只有一個人,當他因著信心,在與上帝的關係中,他被呼召採取順從和負責任的行動時,他準備犧牲這一切。這樣的人就是負責任的人,他的生命不過是對神的問題和呼召的回應。這些負責任的人在哪裡呢?
公民勇氣
哀嘆缺乏民間勇氣的背後,到底隱藏著什麼?這些年來,我們遇到了很多勇敢和自我犧牲的人,但文明勇氣幾乎無處不在,甚至在我們自己中間。只有一種完全天真的心理,才會把這種缺失簡單地歸結為個人的懦弱。背後的原因則完全不同。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我們德國人不得不學習服從的必要性及其力量。我們看到了我們生命的意義和偉大之處,就是把一切個人的願望和思想都服從於後來屬於我們的委託。我們的目光向上,不是奴性的恐懼,而是在自由的信任中,看到了委託中的事業和事業中的使命。願意聽從來自 「上面 」的命令,而不是自己的自由裁量,這源於對自己內心的正當懷疑,也是這種懷疑的一部分。誰會質疑,在服從、委派和事業中,德國人一次又一次地完成了勇敢和生命承諾的極致?
但他保障了自己的自由——從路德到唯心主義哲學,世界上還有什麼地方比德國更熱衷於談論自由呢?——他力圖使自己擺脫自我意志的束縛,以便為整體服務:事業和自由對他來說是同一事物的兩面。然而,在這樣做的時候,他對世界的判斷是錯誤的;他沒有考慮到,願意服從和委身於自己的生命可能會被濫用於為邪惡服務。當這種誤用發生時,職業的行使本身就成了問題,德國人的所有基本道德觀念都受到了動搖。很明顯,德國人仍然缺乏一種決定性的基本觀念:那就是需要自由的、負責任的行為,甚至反對事業和委託。取而代之的是,一方面是不負責任地缺乏顧慮,另一方面是永遠不會導致行動的自我折磨的顧慮。但是,公民的勇氣只能從自由人的自由責任中生長出來。直到今天,德國人才開始發現自由責任的含義。它是建立在上帝的基礎上的,他呼籲人們自由地冒險採取負責任的行動,並承諾寬恕和安慰因這種行動而成為罪人的人。
關於愚蠢
. . . 仔細觀察就會發現,公共領域的每一次強勢崛起,無論是政治性的還是宗教性的,都會使人類的大部分人受到愚昧的感染。甚至看來,這實際上是一種社會學-心理學規律。一方的力量需要另一方的愚蠢。在這裡,起作用的過程並不是人類的特定能力,例如智力,突然萎縮或失效。相反,在不斷上升的權力的壓倒性衝擊下,人類似乎被剝奪了內在的獨立性,併或多或少地自覺放棄了對新出現的環境建立自主的立場。愚蠢的人往往是固執的,但這不能蒙蔽我們的眼睛。在與他的交談中,人們實際上感覺到,自己根本不是在與他這個人打交道,而是在與已經佔有他的口號、口訣等打交道。他被施了咒語,被蒙蔽了雙眼,被誤用了,被濫用了他的本體。這樣成為無心的工具後,愚蠢的人也會有能力做任何惡事,同時也無法看到它是惡事。潛伏著惡毒濫用的危險,因為它可以一勞永逸地毀滅人類。
後話
歷史中的思想家談論自由民主有什麼意義?當然,他們不是革命家,將政權改變下來。知識份子永遠是無權的公民,沒槍沒刀,但筆子便是利劍!自由不是在課堂或研討會上談論,在是實踐於生活中。斯賓諾沙和潘霍華同樣是將信念訴諸於口,儘管現實上他們被逼害。他們和歷史上無數不願意屈服於強權的知識份子一樣,因為他們肯定真相,強調理性,願意承擔,站起來對抗不公義!
讀他們的書,使我們知道我們是不孤獨的,我們是和古往今來熱愛自由民主的思想上連結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