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立場》法庭記者】

一場史無前例的大規模政治起訴,當然要有非一般的法庭程序和聆訊配合,才能顯示出港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和毅力。這一宗名為「47 名民主派初選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世紀大案,單單是首次提堂,便花了足足四日處理申請保釋。

一些行家甚至已有錯覺,霎眼間,以為已經是正式審訊了。但遠遠未到的,只是保釋聆訊罷了。

經過長達四日,由早到晚逾 40 小時的馬拉松式聆訊,昨晚一度以為,終於跑到終點了。大約 8 時,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點名 15 名被告,要求他們起立,宣布批准他們保釋,並逐一讀出保釋條件。話音未落,律政司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楊美琪立即站起來,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H 及 9I 條,提出覆核申請,要求在覆核有結果前,繼續扣押獲准保釋的 15 名被告。

蘇惠德說,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批准保釋的決定,根據第 9I 條,一經申請,裁判官必須下令繼續羈押獲批保釋的被告,並通知司法常務官,在 48 小時內帶到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席前,「根據法例,法庭沒有任何空間和酌情權」。律政司拋出 9H 及 9I 這「撒手鐧」,令 15 名原獲批保釋的被告繼續還押。結果,47 名被告再次還押,無一倖免。沒有任何一人,能夠見到自己的家屬親友。

整個保釋程序 由頭開始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H(4) 條,「在聆訊申請時,律政司司長有權在法官席前提出律政司司長認為恰當的有關聯的論點及有關聯的事宜,不論該等論點及事宜是否曾在作出決定的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席前提出」,即是在聆訊時,律政司一方和被告,都可以提出一些在蘇惠德面前沒有提及的新觀點。而第 9H(7) 條訂明,「法官在聆訊申請後,可藉命令確認,撤銷或更改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決定」。換言之,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有權重新檢視所有證據和聽取陳詞,再考慮是否批出保釋,或是更改原來的保釋條件。

簡單而言,被覆核的人要由頭開始,重新保釋程序,重新去說服法庭,相信他們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一切歸零。

四日的折磨,無法洗澡更衣、來回收押所和法院而無時間休息,甚至暈倒在犯人欄,求的是一個獲准保釋的「希望」;無奈只換來十分鐘,然後又一切歸空。律政司不但是玩弄法律的專家,更是擅長從心理和精神層面去摧毀一個人的高手。

不見終點的馬拉松

原本這 15 名被告需要於明天(6 日)前被帶到高等法院原訟庭,出席覆核聆訊。不過,律政司今日下午又突然撤銷楊雪盈、劉偉聰、呂智恆、林景楠 4 人的保釋覆核申請,急急腳將 4 人帶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由蘇惠德頒令保釋。繼突擊上門拘捕和起訴,律政司又有了新玩意 — 突襲放人。法院、囚車、被告統統成了律政司的玩物,隨傳隨到。一句覆核就殺死一個人的自由;一句撤回就讓你走。再不然,要求押後,甚麼也未審未訊,你們已乖乖待在牢中。這就是權力。

15 名原獲准保釋的被告,現在只餘下 11 人會被律政司覆核。他們的聆訊將於明天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由新公布的指定法官杜麗冰審理。不過,很可能,明日的聆訊只會是一個指示聆訊,意思是要擇日審訊。

這場馬拉松,遠遠未見終點。

11 名原本獲准保釋但遭覆核的被告為:D8:鄭達鴻、D11:彭卓棋、D14:何啟明、D17:黃碧雲、D20:譚文豪 、D24:施德來 、D26:張可森 、D28:伍健偉、D30:郭家麒、D43:柯耀林、D46:李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