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的總)幹事等 3 人被指 2016 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中,向他人提供 1,000元,讓他們投票予建制派候選人楊全盛。三人早前被判罪成,首被告今被判監禁9 個月,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各被判監 11 個月。

辯方求情時強調,本案不涉及欺詐,現有證據未能確立相關人士沒有資格加入電機暨電子工程師學會(IEEE),繼而成為選民及投票,認為與「種票」的案件不同。

提供 1,000元  誘使他人投票支持楊全盛

辯方又認為,本案牽涉的利益只是 1,000 元,影響的選民人數為 5 人,而該界別有超過 12,000 名的選民。另外,被告被指誘使他人投票予楊全盛,惟該屆由另一候選人莫乃光當選,而非楊全盛,因此沒有引發選舉呈請、補選等,希望裁判官可以考慮相關因素,予以輕判。

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亦呈上前沙田區議會主席、新民黨何厚祥,以及沙田街坊的求情信,指首被告擔任社區幹事,熱心公益,積極參與社區事務。

不過,裁判官黃雅茵不同意辯方所述的求情理由,指不能以涉及金額、選民人數去決定案件嚴重性,稱在被告作出行為時,已可能引致重選的可能性,不能因為實際上未有發生,而減輕案情嚴重性。

裁判官認為,本案橫跨時間長,被告首先安排成為IEEE會員,再登記為 IT 界選民,繼而投票,期間牽涉提供金錢,形容是計劃周詳,步驟繁多,而分別向多人提供金錢,亦見非單一事件。裁判官又指,早前已裁定首被告背後有其他人士及組織操縱,引述被告通訊記錄中曾提及「sam 哥」、「山口組」等人物及組織,以及本案金錢由的總提供。

裁判官直斥三名被告毫無悔意,次被告更是試圖將罪責推得一乾兩淨。最終首被告因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罪成,被判入獄 9 個月;次被告及第三被告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以及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兩罪罪成,被判監 11 個月。

3名被告為的總幹事李林昌(48歲)、的士司機陳俊成(61歲)及其任職醫院接待員的女兒陳曉彤(32歲)。三人被指於2016年4月27日至9月4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無合理辯解而向陳俊成、陳俊成的妻子譚瑞卿、長女陳曉彤、幼女陳曉嵐,以及陳曉彤的男友,提供每人1000港元,作為五人投票予資訊科技界候選人楊全盛的誘因。

陳俊成及陳曉彤另被指分別約於 2016 年 5 月 21 日,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無合理辯解而接受 1000 港元作為他們投票予資訊科技界候選人楊全盛的誘因。

案件編號:ESCC206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