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統治﹕孟德斯鳩的法治精神

孟德斯鳩:
「最嚴重的暴行莫過於在法律保護下以正義的名義實施的暴行。」
我不是讀法律的,也沒有好好的讀政治哲學。但我們當前面對的問題就是法律和政治的問題。我們如何得知當權者堅稱「真理」在他們手中,一切施法,審判都是根據「法律」執行的?當我們相信的法治傳統和價值慢慢在面前消失時,我們如何能夠重新確定以前的信念還有意義?
1633 年加里略因為堅信哥白尼的日心説到羅馬教廷受審,受到強烈譴責,視為異端,最後遂出教會,終生流放。他的著作當然是禁書。傳說他知道判決後,輕聲說道:「你可以將我的書燒毀,不准我發聲,不准和任何人交談,但你不能阻止我望看天空!因為”它”是移動的。」350 年之後,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最後承認教廷是錯的,加里略是對的。宇宙不會因為宗教權威而令到地球不動!極權獨裁不能將真理消滅。
和斯賓諾沙一樣,孟德斯鳩 (1689-1755) 的《論法的精神 (Spirit of Laws)》(1748)是禁書,為當時統治者不容,也是匿名出版。但此書影響深遠。美國獨立宣言背後的理論:三權分立,憲法制度,民主自由都是從他的思想衍生出來的。十七世紀是西方最重要的年代,科學革命和政治思想改變了西方同時是人類共同的命運。牛頓、洛克、笛卡兒、霍布斯、斯賓諾沙、萊布尼兹等等是這時代的重要思想家。科學真理、人權、平等、自由、民主、法治、憲法、三權分立都是從這個年代開展出來。孟徳斯鳩承繼了上世紀的思想脈絡,開啓了十八世紀的啟蒙運動,直接影響了的 1776 年美國獨立,1789 年法國大革命。
《論法的精神》全書有 31 章,400 多頁。我節錄此書第 11 和第 12 章原文給大家參考。這兩三千多字的節錄絕對不能充分交待孟徳斯鳩的思想,只希望透過這幾段文字讓大家對他有第一印象。(當然對政治哲學有認識的朋友,孟徳斯鳩是常識了。)
以下根據孫立堅和樊瑞慶 1999 年翻譯版本節錄。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與政體的關係
沒有比自由一詞含義更多並給人留下深刻印象的詞了。有些人認為,能輕易罷免他們曾授予專制權力的人,就是自由,另一些人則認為,有權選舉他們的長官,就是自由,還有些人,把自由視為拿起武器並能施行暴力的權力。又有一些人認為自由就是只受一個本民族的 人統治或者只受自己 法律約束的特 權。某一民族 在很長時間中 把留長鬍子的習 俗當做自 由。另 外有些人把自 由一詞同某一 種政體聯繫在 一起而排斥其 他政體。崇尚共 和政體的 人說共和政體有自由 。受惠於君主 政體的說君主 政體有自由。最終每個人把符 合自己習 慣或愛好的政體的統治叫做自由。它像在一個共和國內,人們抱怨苦難時,往往看不清也不 太注意產生痛苦的原由,而且在那裡甚至法律的呼聲似乎很高,而執行法律的人卻很少講什 麼法律。因此,人們通常認為共和國有自由而君主國無自由。最後 還要指出的是:在民主國 家裡,人民彷彿是想幹什麼就能幹什麼,因此,人們認為這類政體 有自由,而把人民的權力 與人民的自由混為一談。
確實在民主國家裡,人民好像想於什麼就幹什麼。然而,政治自由並不是想幹什麼就幹什麼的。在一個國家裡,即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裡,自由只能是人 們能夠做應該做的事,而 不是被迫做不應該做的事。
應該記住什麼是獨立,什麼是自由。自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許做的事情的權利。然而, 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話,那麼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人同樣有這 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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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法機構允許執行機構把能為自己的行為作出保證的公民監禁起來的話,這裡也就 無自由可言了。除非他們犯了法律認定的重罪,需要立即逮捕審訊。在這種情況下公民仍然 是真正自由的,因為他們是置於法律的保護之下。但是,立法機構認為在國家由於某種謀反或串通外部敵人的行為而處於危險境地時,它 可以授權執行機構在很短的規定期限內逮捕有犯罪嫌疑的公民。這些人在某一時間內暫時 失去了自由正是為了永久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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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君主而把行政權交給立法機構委派的人,自由就不復存在了。因為這樣就使兩 種權力合為一體,有時候會出現同樣的人同時享有兩種權力,而且他們永遠都可以享有其中 任何一項權力。如果立法機構在相當長的時間裡不召開會議,自由也就不再存在了。因為這時候,就會有下列兩種情況中的一種出現,一是不再有立法機構的決議,使國家陷於無政府狀態;二是由行政機構作出決議,行政權就會變成專制統治。
. .如果行政機構無權制止立法機構的侵權行為,立法機構就會變成專制。因為它會把它所能想像到的一切權力都歸於自己,而毀掉其餘一切其他權力。但是,立法機構不應有對等的限制行政機構的權力。因為行政權從性質上規定了它的權
限範圍,所以用不著再為它劃界。此外,行政權的實施總是表現在 迅速地處理事務上。羅馬 的行政長官有不當的權力,他們不但可以阻止立法,甚至還可以阻止執行,這就帶來極大的 危害。當然,在一個自由的國家中情況就不同了,立法機構不應有阻止行政機構處理行政事務 的權力,而它有權,而且必須有權檢查它所製定的法律的實施情況。這正是英格蘭政府比克 里特和拉棲弟夢政府的高明之處。在這兩個國家,行政長官對他們的施政情況可以不作報告。但是,不管如何檢查,立法機構不應該有權審判行政官員本身並因此而審查他的行為。他本 身應該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因為行政官員不受侵犯對於國家防止立法機構走向專制是很必要 的。行政官員一旦受到指控或審判,自由就不復存在了。
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就不是一個君主國,而是—個沒有自由的共和國 。但是,執政者如 果沒有壞的參謀在身邊的話,他是不會把事辦壞的。這些壞的參謀作為大臣,卻厭惡法律, 儘管法律為他們提供了正常人的保護。這些人有可能要受到法律上的追究或受到應有的懲罰。這是英格蘭政府比尼 德政府的優越 之處。在尼德 這個國家中, 不允許傳訊行 政官,即使 在他們卸任之後,依然如此,民眾永遠也不能洗清這些官吏帶給他們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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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可以因兩種形式引起變化:一種是由於政體的修改,另一種是由於政體的自身 的腐敗。如果國家保持了原則而改變了政體,那就是修改了政體;如果國家喪失原則,政體 發生了意外的變化,那就是政體走向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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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以及政治自由和公民的關係
關於政治自由,我們僅從它與政體的關係上加以討論是不夠的,我們還應該從它與公民的關係上去探索。我說過,在第一種情況下,政治自由是通過三種權力的某種分配方式而形成的。但是在第二種情況下,就應該用另一種觀點去考慮。政治自由是指有安全感,或者認為是安全的。有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政體是自由的,而公民卻毫無自由;或者是,公民可能是自由 的,而政體卻無自由可言。在這兩種情況下,前者是政體在法律上 是自由的,而事實上不自由;後者是公民在事實上是自由的,在法律上不自由。從自由和政體的關係上看,只是法律的條文,甚至是基本法律確定了自由。但是在自由和公民的關係上,風俗、規矩和慣例都能產生自由,而某些民法有 利於自由的形成,在本章 將要談到這些問題。
. . .哲學上的自由是要行使自己的主張,或者,至少(如果要從所有體係來說的話)自己認為 是在行使自己的主張。政治自由是要有安全感,或者至少自己認為是安全的。
這種安全感是一向在公或私的控告中受到威脅的。因此,公民的自由主張要取決於好的 刑法。. . .
如果刑法的每一種懲處辦法都是依據犯罪的具體性質來確定的話,這便是自由的勝利。一切專斷沒有了,刑罰不是依照立法者主觀意志,而是按照犯罪的性質而定下的。這就不是人對人施加暴行了。
後記
我在上一篇談斯賓諾沙時發問,我們還能做什麼?
潛龍勿用。不送頭,不做幫兇。現在是練內功的時候﹕多讀書,多反省,培養獨立自主思考,不盲從,分辦真假新聞,等待自由的一天到來。正如加里略所言,天空是開放的,學術宇宙是公開的。我們可以不准做「違法」的事情 ,不准公開表達我們的思想和感情,但沒有人可以消滅我們心中的自由,沒有人可以禁止我們進入中西古往今來仁人智者的世界。他們的著作是向我們開放,等待我們進入。這樣我們便可以思想武裝自己,有自信的做自己應該的事情。
認真研讀這些偉大思想家的原典,同時放在文化歷史的脈絡中理解,我們有理由是樂觀的,因為人類是有進步的。這些重要的普世價值不會被強權打壓而消逝的,因為他們已是我們思想生命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