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志無權處理丈夫後事 申司法覆核挑戰「伴侶」定義
曾兩度就同性伴侶的繼承權及居屋住權提出司法覆核的男同志吳翰林,去年 12 月因長年受抑鬱困擾自殺。其丈夫李亦豪因無法以丈夫身份處理吳翰林後事,今日(8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修改《死因裁判官條例》等有關「伴侶」定義,並要求法庭裁定政府法醫服務不承認同性伴侶、不容許同性伴侶辨認遺體,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有關「人人平等」的條文。
法醫及死因庭不承認同志關係
根據入稟狀,吳翰林長年受抑鬱症困擾,去年 12 月 7 日於兩人購置的居屋中自殺,當時李亦豪因與吳出現感情問題,暫時搬離單位。吳翰林當日稍早透過 Whatsapp 向李亦豪表示,希望李亦豪能以丈夫的身份為他處理身後事,包括安排葬體及撒骨灰到海。吳的遺體於翌日被警方發現。
李亦豪之後與吳的母親到富山公眾殮房辨認遺體,他表明自己為死者的合法伴侶,兩人於英國結婚,惟法醫指兩人婚姻不被香港法律承認,故李不能以丈夫身份為吳翰林辦理後事,必須要死者母親授權。吳母遂授權李亦豪成為官方辦理人,他為死者簽署了「 批准屍體火化證明書」等數份文件及聲明,並處理有關火化的安排。但當他與吳母到死因庭申請豁免驗屍時,書記再指出李亦豪不能成為唯一申請人,必須與吳翰林的直系家人一同申請。
李亦豪指其後與吳母關係轉差,吳母於本年 1 月取消李的授權,明言不需要他再參與吳翰林的後事,令李亦豪或不能為吳翰林撒灰,完成吳的遺願。
要求修改死因條例的伴侶定義
李亦豪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所有於《死因裁判官條例》、《死因裁判官規則》、《生死登記條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及《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之中有關「伴侶(Spouse)」、「丈夫(Husband)」、「妻子(Wife)」的字眼,都修改為包含同性伴侶的「伴侶」二字,而「家人(Family)」、「親屬(Relative)」、「近親(Next of kin)」亦應包含同性伴侶。他同時申斥,政府法醫服務不承認同性伴侶、不容許同性伴侶辨認遺體,違反《基本法》第 25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 22 條有關「人人平等」的條文。
入稟狀指,李亦豪希望追隨其夫以往為 LGBT+ 平權的願望,讓同性伴侶不再需要面對他所經歷的歧視,不論性取向,人人都可平等並有尊嚴地悼念已逝去的愛人。
曾申同志繼承遺產平權勝訴
吳翰林過去兩度為同志平權提出司法覆核,分別是針對遺產繼承法例及房委會政策。吳翰林與李亦豪 2017 年於英國註冊結婚,其後在香港以吳翰林名義購入居屋,但因法例不承認同性婚姻,儘管李亦豪幾乎全數支付居屋的所有費用,仍無法與丈夫共同持有物業,不能繼承其居屋作為遺產,亦不能合法居住在居屋。
法官周家明去年 9 月裁定吳翰林遺產繼承案勝訴。裁決指出,有關條例未能合理解釋異性伴侶與同性伴侶的差別待遇,構成非法歧視。惟政府事後提上訴,上訴庭至今未排期審理。另一宗司法覆核,源於房委會規定只有異性配偶才被視為「家庭成員」可成為住客,吳入稟要求推翻房委會決定,司法覆核排期至今年 4 月 19 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