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荃灣暴動案】官質疑警口供不能書面呈堂 「你做主控,我唔可以教你點做嘢」
網民於前年 10.1 國慶日發起「六區開花」,5 名男女被控在荃灣參與暴動,當中一人缺席,法庭已發出拘捕令,餘下被告案件今(8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當日現場副指揮官陳文傑的口供原以書面呈堂,無須出庭作供。惟法官練錦鴻發現其供詞只寫「拘捕 4 名示威者」,沒有連結本案被告,向控方稱「你做主控,我只係仲裁⋯⋯你有資料我就考慮,我唔可以教你點樣做嘢㗎。」控方最終「轉軚」,撤回有關口供以書面呈堂,副指揮官需出庭作供。
被告依次為陳珩(39 歲,清潔工)、陳金國(19 歲,職業訓練局一年級學生)、李振文(25 歲,程式員)、馮清華(21 歲,VTC三年級學生),以及郭小琴(22 歲,香港專上學院二年級學生)。4 人被控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陳珩另被控在同日同地縱火。
本案原有 5 名被告,惟今日出庭時只有 4 人。據悉,第 4 被告馮清華在案件預審時缺席,法庭已向他發出拘捕令。
外聘檢控官大律師吳美華表示,9 名證人供詞會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65B 條處理,即以書面陳述提出證明,換言之證人無須出庭作供。控方庭上讀出小隊副指揮官、高級督察陳文傑的供詞,陳供稱在今次行動拘捕 4 名示威者。
法官質疑警口供未能連結 4 被告
法官練錦鴻質疑證人只說出「4 名示威者」,未能連結是本案被告;控方回應 4 名示威者就是第 2 至第 5 被告,亦預計會有其他證人指出是案中被告。法官聞言謂:「(證供)冇講邊幾個被告,好難連埋其他證人一齊講,你明唔明白我講乜野呀?」
法官其後詢問辯方意見,代表次被告的律師否認被告是示威者,代表第 5 被告的律師亦指「連結唔到我當事人」。法官再向控方稱:「你做主控,我只係仲裁,你有資料我就考慮,你夠唔夠資料、證供,我唔可以教你點樣做嘢㗎,我只係提出似乎有少少連貫性問題。」
控方原先指稍後處理,惟法官要求即時處理,控方就表示「我撤回先」。法官反問「你撤回先?你夠料無合理疑點就罪成,唔夠料就罪名唔成立,係你嘅問題,個關注似乎喺你到喎。」控方表示考慮法官關注,會撤回陳文傑的證供以「65B 條」處理,他需要出庭作供。
案情指首被告遭拍下縱火過程
開案陳詞指,當日大批示威者在荃灣集結,下午 3 時 40 分,新界南機動部隊第 A4 連的軍裝人員,掃蕩至大河道清理路障,驅散在海壩街一帶的 200 名示威者。他們穿著黑衫、戴頭盔,亦攜自製盾牌及棒狀物體,在海壩街及啟志街交界用雜物築起防線,匿於水馬及「傘陣」後,與警方對峙,亦有示威者用磚塊及汽油彈掟向警方。
控方指,小隊指揮官陳文傑向海壩街的示威者發出多次警告,指他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命令他們離開。示威者沒有離去,繼續投擲催淚彈及磚頭。警方遂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惟示威者仍不離開。期間一名示威者將可燃物體淋在路上,點燃造成一條火線。身穿黑衫褲及白鞋、以白布蒙面的首被告,手持淺藍色摺傘,將疑似橫額投向火堆。
媒體拍下兩人行為,他們縱火後仍在海壩街及荃興徑附近的行人路出現。首被告曾拿起一支長形條狀物件,與其他示威者蹲在行人路的垃圾桶旁。下午 4 時,警方向示威者快速推進,示威者隨即逃跑,首被告跑入荃興徑,遭警員制服。穿著黑衫褲、戴頭巾及泳鏡的次被告,在海壩街及路德圍交界行人路被警員制服。
首被告遭制服後嘗試逃走
警員在海壩街及啟志街交界的行車道上,制服穿著黑衫褲及戴防毒口罩的第三被告。女警員在海壩街及啟志街交界制服第五被告,當時她穿著黑衫褲、戴防毒面具及背著黑色背囊。其背囊有一支紅色「東元牌」連噴管的泡沫填縫劑、眼罩、漁夫帽及生理鹽水。
各被告遭制服後由警方看守,示威者再度集結,衝擊警方防線。首被告從荃興徑押至大河道恆生銀行門外時嘗試逃走,警員立刻追趕及將他制服;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遭押走,往大河道後退,交由其他警員處理。首被告在警誡會面下,表示自己是有牌照的急救員,打算在案發現場替人急救;其他人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86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