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於前年 12 月 9 日發起「大三罷」堵路行動,警方凌晨在上水拘捕多人,5 男事後分別被控串謀刑事毀壞及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5 人否認控罪,案件今( 9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開審。拘捕警長供稱當日凌晨到達天平邨商場天台停車場後,「有個男仔講咗一句說話,話聽朝我哋啲釘實可以拮爆啲車軚」,其後在上址發現鐵釘及疑似易燃物品。他續稱,所有被截停的人士均有加入名為「光復上水  黎明行動」的 Telegram 群組,該群組曾號召堵路。案件今午續審。

當時隸屬上水警署特遣隊的拘捕警長葉志成供稱,案發當日凌晨,他奉命前往上水天平邨商場留意是否有年青人聚集或準備堵路。

葉表示,他與另一名警員 22144 在商場地面便裝巡邏時,看到有多名身穿黑衣的年青人分批沿樓梯走到商場上層停車場,其中一人手持紅色膠袋,袋內有罐狀物體。在凌晨二時左右,他目睹商場天台停車場發出白光及有人喧嘩,認為事件有可疑,故請求支援。

警:聽到有人稱啲釘可拮爆車軚

葉跑上天台後,隨即聽到有一個「男仔」稱「聽朝我哋啲釘實可以拮爆啲車軚」,並看見有人以手機電筒照明。葉表示,天台上大約有 15 人,他見狀逐表露身份,各人馬上拔足狂奔,沿樓梯逃跑。葉續指,見到相信是易燃物的罐狀物品仍在天台,擔心有人留下將其點燃,於是沒有尾隨追截,留在天台觀察。期間,葉打開紙袋查看,發現一個啡色紙袋內含一些穿透硬膠喉,且尖端外露的鐵釘,但沒有接觸過任何背囊。

及後,葉得知其隊員截停了 12 人,便命令軍裝警員包圍停車場作搜查,及要求相關警員將 12 名人士帶到商場地下大快活餐廳外,由葉向 12 人宣佈拘捕,罪名為非為集結 。另有 2 名人士因在背囊中搜出剪鉗等物,而被控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Telegram 群組號召堵路    於天平邨製造工具

葉另稱,負責調查的警員向他表示所有被截停的人均有加入一個名為「光復上水  黎明行動」 的 Telegram  群組。他指,該群組曾號召眾人堵路、於天平邨集合及製造堵路工具。

警先稱擔心受襲    後稱覺得眾人文靜    以「聲控」保護同僚

辯方盤問時指出,葉在警員記事冊中表示自己與警員 22144 二人先行到達天台,其他支援人員亦尾隨上來。葉同意辯方所指天台上的人可能有易燃物品及武器。他表示,曾擔心天台上的十多人會襲擊他,並指自己當下只有手扣及警棍,沒有頭盔及防盾等保護裝備。

辯方聞言質疑,葉明知天台上有危險人物,為何由二人先跑上天台;葉即表示「某程度可以咁講,我係攞命搏嘅,衝上去」,又稱「我哋警察成日都成為被襲擊嘅對象,我唔想我任何同事受傷,所以我衝咗上去,聲控佢哋」。

辯方亦質疑「當左廿幾年差,嗌一聲『警察』就聲控到佢哋,十幾個喎?」1997 年加入警隊的葉解釋指,過去多年,「好多人士畀我聲控到佢企係度、舉高手」。他表示,當時確實看不到天台上的人士在做何事,不見有人手持武器,亦不見有火光,指他們似乎是在「整緊啲野」,覺得他們是文靜的人,故打算以最低武力控制眾人,以便截查他們。他重申,「個一刻我淨係想保護我同事嘅安全」。

庭上證供與口供、記事冊等有所出入

辯方指,葉在其調查報告、證人口供、警員記事冊以及如今在庭上供稱如何從地面上去天台的方式都不相同,報告及證人口供中曾提及使用過商場的 2 號樓梯,但在庭上則稱只沿 4 號樓梯跑上天台。辯方亦指,葉的證供中加入了多個從未在文件上提及的重要細節,質疑葉庭上證供與文件有異目的是加強證供,證言完全不可信。葉同意供詞與文件的出入,但不同意辯方的說法。

葉承認,在警員記事冊上未有記錄過他在天台上聽到「聽朝我哋啲釘實可以拮爆啲車軚」一句。辯方指出,葉沒有記載是因根本無任何人講過這句話。辯方另稱,葉當時沒有要求警員 7030 查問次被告陳家維有否加入 Telegram  群組,以及沒有以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名在場拘捕陳家維。葉否認以上指控。

案件明日繼審,警長葉志成將繼續作供。

五名被告依次為何國基(40 歲, 地盤工人)、陳家維(18 歲,學生)、林曉偌(19 歲,學生)、謝銘基(32 歲,教師)及 17 歲陳姓男學生。何國基、陳家維,林曉偌及17 歲陳姓男學生被控一項串謀刑事毀壞罪,控罪指四人於 2019 年 12 月 9 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不明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他人財產。

謝銘基則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指他同日在上水天平邨停車場二樓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黑色背包內有兩把剪刀、兩把剪鉗及一個板手。

控方雙方承認事實指,首四名被告是案發當日凌晨 3 時 25 分在天平邨商場地下大快活餐廳外被捕,而第五被告則於案發 2 日後,於大埔警署報案室被拘捕。

案件編號:FLCC 170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