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務員拒捕罪成囚 4 周 上訴遭駁回 法官:原審裁判官定罪穩妥 量刑較寬大
48 歲倉務員被指 2019年 11 月,在屯門指罵警員「死黑警」,被警方截查時用雙手推兩防暴警員,被控一項拒捕罪,經審訊後遭裁定罪成,判囚四周。倉務員其後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上訴,但遭駁回,須即時服刑。法官彭寶琴今頒布書面裁決理由,認同事件如裁判官所述於「電光石火」間發生,上訴方單憑上訴人遭截停前 5 秒的片段,質疑兩證人證供與片段不符並不合理,並指裁判官以入獄 4 周為量刑起點,並無不恰當,更可說是較寬大處理。
上訴人曾鏡光(48 歲,倉務員),早前遭裁定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指他 2019年 11 月 10 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抗拒警員 19427 和總督察 5799。
上訴方早前陳詞指,涉案片段顯示上訴人遭警方截停時,手部並沒有任何指罵動作,與警員稱他曾舉手指罵警方的證供不符,且案中並無警員受傷或財物損毀。縱使上訴人曾指罵警員,亦只是行使言論自由表達意見,嚴重性較低。
法官彭寶琴於判詞中則指,同意原審裁判官張潔宜對涉案片段的觀察,即片段並不清晰,未能清楚顯示上訴人動作,法官又認同事件正如裁判官所述,是於「電光火石」間發生,除非影片由一開始就近距離拍攝上訴人的每個動作,否則上訴方單憑上訴人遭截停前 5 秒的片段,就指兩證人證供與片段嚴重不符,並不合理。法官又指,上訴人指罵警方的行為,可能發生於他出現於行車線,至遭警方截停的任何一個時段,如將控方案情局限於上訴人遭截停前的5秒內,絕不恰當。
至於上訴方曾批評裁判官錯誤依賴上訴人的衣著,拒絕接納其證供,法官則指根據裁判官所作出分析,他並非單憑上訴人衣著而拒絕其證供,而是作出全盤考慮才拒絕,相關考慮包括上訴人會否選擇於當時環境以一身黑色衫褲及黑口罩出現於現場,及會否以相關裝束冒著引起警員注意的危險而突然獨自橫過馬路等,故認為上訴方的相關投訴亦不成立。法官最終裁定原審裁判官定罪並無不妥,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至於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法官則指本案嚴重之處,並不單在於涉案的幾十秒行為,法庭須考慮當時整體環境,及上訴人行為可能對警員造成的危險。法官續指,案發時防暴警員驅散人群並準備撤退,上訴人卻選擇於此時指罵警員,其後又作出反抗掙扎,認為原審裁判官於考慮相關背景因素後,以 4 個星期為量刑起點,並無不恰當之處,更可說是較為寬大的處理,量刑並無出錯,故駁回上訴人的刑期上訴。
裁判官:點解睇戲要著黑衫同戴口罩?
被告早前於審訊時自辯稱,當日偕女友看電影,並橫過馬路到戲院買票,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則指,被告當時穿著黑衫及黑口罩,但當時沒有肺炎,《禁蒙面法》亦生效,「點解睇戲要著黑衫同戴口罩?」裁判官又指當日有示威者行出馬路指罵警察,被告衣著與示威者相同,會使警方起疑。如果他只是橫過馬路到戲院買票,為何要走向警員方向及走上行車路,認為被告不合情理及不可信。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日曾指罵及反抗警員,終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HCMA27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