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多區堵路行動,20 歲港大男學生被指於大埔公路投擲防撞杆,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遭裁判官陳炳宙判囚 2 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須即時服刑。法官彭寶琴(9 日)頒下判詞,指男學生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亦不認為判處兩個月監禁,是明顯過重又或犯上原則性錯誤。

法官指,案發影片顯示案發地點當時人流稀疏,根本不可能發生因上訴人的裝束與他人相似,而被誤認為犯案人的情況。上訴人自辯期間,亦沒有表示曾經在現場看見與他裝束一樣的人出現,因此裝束相同而錯誤辨認上訴人的說法,並不成立。

對於上訴一方所指,從片段可見,當時的車輛並沒有因防撞杆而造成阻礙,故認為裁判官在裁決時,錯誤考慮防撞杆在空中墜下所可能構成的危險。法官表示,儘管影片顯示當時的車輛並沒有因防撞杆而需特別繞道而行,但並不表示裁判官的分析是錯誤。

法官認為,當有物品突然從空而降,對於正在道路上駕駛車輛的人士可造成的阻礙、不便或危害屬顯而易見。

修訂傳票增受影響行車線 法官:對上訴人沒有造成不公

針對裁判官修訂傳票內容,將受影響的行車線由一條改為兩條,法官彭寶琴認為,這並沒有不合理地擴大控方的檢控基礎,因為上訴人在審訊時是爭議犯案人身份,因此有關修訂並不影響上訴人的辯護方向或策略,對上訴人沒有造成任何不公。

法官認為,判囚 2 個月恰當地反映了本案的嚴重性,以及上訴人於本案的罪責,強調為了保障市民大眾的整體利益,法庭需要作出具足夠阻嚇作用及懲罰性的判刑,即使是年輕初犯者,即時監禁亦是恰當的選項。基於上述原因,法官駁回上訴人的定罪和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鄭塏臻(20 歲,香港大學學生),早前否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襲警罪,控罪指他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的迴旋處,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留下 3 枝防撞杆,對他人或車輛造成妨礙、不便或危害,以及在廣宏街襲擊警員 Y。經審訊後,裁判官判定襲警罪名不成立,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則罪成,判囚 2 個月。

案件編號:HCMA25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