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天拿水等罪成囚一年 23 歲男生上訴遭駁回 法官:隨身攜帶,肯定有意圖使用
23 歲男生前年 11 月在葵涌遭警員截查,被指藏有天拿水、打火機等汽油彈原料,早前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判囚一年。男生不滿定罪,向高院上訴遭駁回,法官彭寶琴今(9 日)頒下判詞。她指被告背囊藏有具危險性的物品,「在沒有其他證據之下,肯定被告意圖在即將可見的未來使用該 5 項物品。要不然,他不會隨身攜帶著它們。」她又指被告同時攜有頭盔等物品,質疑它們非普通市民外出時隨身攜帶之物,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合情合理,最終維持原判。
上訴方指,涉案物品均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物品、用途廣泛,並非只可用於損壞財產,當日現場附近亦沒有公眾活動,被告可能正準備回家,認為原審裁判官王詩麗錯誤作出有罪推論。
法官彭寶琴指,沒有證供指被告當時可能正在回家。她指案發當日被告攜有一個背囊,內藏打火機、天拿水、布條、鎚仔和噴漆,使背囊有相當的重量和變得笨重,自然影響其活動性及行動的靈活性,「在沒有其他證據之下,肯定被告意圖在即將可見的未來使用該 5 項物品。要不然,他不會隨身攜帶著它們。」
她指天拿水含有高度易燃的物質,使用打火機燃點天拿水,會產生猛烈的火。4 塊布條沾濕天拿水後,再用打火機燃燒布條,同樣也會產生猛烈的火,如不斷添加天拿水,火勢便會加劇。噴漆能塗鴉任何物品包括牆壁、車輛;鎚仔能用作敲打、敲碎及敲破任何物品。
被告藏頭盔漏斗 法官:非普通市民攜帶之物
法官續指,被告除了攜帶上述物品,其背囊還有漏斗、防毒面具、望遠鏡、頭盔、防𠝹手套等物品。她表示:「這些物品並非普通市民外出時,會隨身攜帶之物。以物品的用途考慮,這其實亦提供了環境證據,讓裁判官就相關『意圖』作出有罪推論。」
上訴方質疑如被告有犯案意圖,不可能施施然於餐廳用膳個多小時。法官認為這只屬旁枝末節,用膳時間與他是否有犯罪意圖,並無任何必然關係。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裁決合情合理,並無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及維持原判。
被告程德俊(23 歲,學生)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他於前年 11 月 2 日,在葵涌德士古道宏華大廈地下 A3 號舖外,管有一支噴漆、一個鎚、一個載有 500 毫升天拿水的玻璃樽、四塊布條及一個打火機。
案件編號:HCMA36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