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9 黃大仙】女學生被控堵路縱火 獲判無罪 官:警證供可靠性存疑
前年「大三罷」行動期間,多人在各區堵路,一名 23 歲女學生被指在黃大仙用塑膠路障堵路,以及燒雜物,她早前否認縱火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今(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獲判兩罪不成立。裁判官梁嘉琪表示,辨認被告身份為本案關鍵,質疑目擊情況的警長由追截至帶被告到警車期間,一直有機會看到被告的面容,但卻在庭上指不記得被告有否戴口罩,故對其證供的可靠性存有疑問;以及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縱火。
裁判官讀畢裁決後,被告難掩激動、低頭抽泣,需由辯方律師遞上紙巾拭淚。退庭後,旁聽席的親友與被告擁抱,拍拍被告的膊頭。
裁判官宣讀判詞時表示,案件爭議在於被告是否在現場堵路及縱火,指出辨認為最重要議題;而舉證中沒有相片、片段拍攝到案發經過,控方第二證人即警員17025 林家強(譯音)所拍攝的只是事後的情況,認為舉證全依賴控方第一證人,即警長 54219 的證供。
裁判官續指,在盤問下,警長同意其首份口供及記事冊均沒有詳細記錄該 6 人的行為,他解釋記事冊只是協助記憶,不需要太仔細。他亦承認因應律政司要求,在案發後半年,始補錄第二份口供,當中首次提到被告搬動膠欄。
官:警長稱不記得被告有否戴口罩 是「判斷性疑問」
裁判官說,警長未有在最佳時間記錄涉事6人的行為,只是籠統地寫下他們身穿黑衣、搬雜物。裁判官續指,辨認乃本案的關鍵,而警長由警車上看見被告、下車追截並制服她,至把她交由其他警員看管,整個過程都能看到其面容,但在庭上指自己不記得被告事發時有否戴口罩,批評是「判斷性疑問」,故裁判官對警長證供的可靠性存有疑問。
裁判官續指,警長在第二份口供中未有仔細提及6人的情況,但偏偏只指出有2名女子搬膠欄杆,「冇其他嘢」,意指二人沒有其他行為;警長亦同意他到場時看到垃圾已起火,也不知道是由誰縱火,亦看不到被告曾掉垃圾進火堆;加上被告身上未有搜出易燃物品,被搜出的手套也無燒過的痕跡,裁判官認為未有直接證據指出被告牽涉縱火。
官: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縱火
對於辯方指被告一直站在巴士站,因為看到警長跑過來感到驚慌而逃,而她所持有的手套和電話是由現場另一男子暫交給她拿著;裁判官認為基於被告被捕後的反應、行為,有關說法十分可疑。但裁判官表示,未能依賴警長的證供以肯定被告曾作出控罪所指的行為,以及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曾用火損壞他人財物,故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張嘉瑩( 23 歲,學生)被控一項縱火罪,以及票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控罪指她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黃大仙彩虹邨碧海樓迴旋處縱火,及留下一個塑膠路障,可能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及車輛做成阻礙。
案件編號:KCCC 1383、KCS 51167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