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 1 月就電話儲值卡(俗稱「太空卡」)實名登記制展開諮詢,諮詢文件稱在緊急情況如炸彈恐嚇、綁架下,執法部門只要有警司職級人員授權,便不需持法庭手令,要求電訊商提供電話卡資料。據當局昨日(10 日)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緊急情況」包括可判處多於 100 萬元罰款,或監禁逾 3 年的嚴重罪行。有人權組織認為,「嚴重罪行」定義太廣,當局應侷限法例於涉及嚴重傷亡、具即時威脅等罪行。

政府展開諮詢時建議,市民日後申請使用「太空卡」時,需提供身分證資料登記,每人最多可登記 3 張「太空卡」。當局亦建議,立法容許執法部門向電訊商獲取電話卡登記資料。在「一般情況」下,執法者需獲法庭手令才可索取資料;惟在「迫切或緊急事件的特殊情況」下,執法部門如能獲取一名不低於警司職級的人員授權,就算沒法庭手令也可要求電訊商提供資料。

當局諮詢文件稱,部分罪行如「製造土製炸彈、綁架、販運毒品及走私等」,或需執法部門採迅速行動,申請手令會造成「不當延誤或使證據遺失或受損」,因而並不可行。據保安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最新文件,當局加以列明,上述「特殊情況」包括當執法部門合理懷疑有「嚴重罪行」已經、正在或即將發生。文件另說明,「嚴重罪行」意指罰款超過 100 萬元、或監禁多於 3 年的罪行。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將在下周一(15日)就此文件討論。

人權組織:「嚴重罪行」定義籠統 應列明毋需手令罪行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向《立場新聞》表示,「嚴重罪行」的定義太廣、籠統,「商業罪行好多都可以判 3 年以上」。他認為當局訂明法律時,應侷限「嚴重罪行」於特定罪行或範圍,例如涉及嚴重人命傷亡、具即時威脅等的罪案,因這樣對公眾來說才具說服力。

王又指,當局制訂法律條文時,應以附表形式清楚說明,執法部門處理甚麼罪行時才不需經手令索取資料。而當事件涉及嚴重罪行,執法部門應以書面方式向電訊商索取資料,並闡述罪行及理據,「唔係口頭講就可以」,亦不應單憑要「調查」案件就使用權力,否則易致濫權。

大律師梁嘉善則向《立場新聞》指出,「法庭手令」的重要性在於確保執法者遵守規則、正當執行指示;她又說許多案件很容易就能達到該「嚴重罪行」的門檻,舉例指非法集結、暴動、摧毀或損壞財產、縱火等罪行亦可判處多於 3 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