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去年 8 月駕駛平治私家車,在山頂馬己仙峽道失事撞壆,事後被控不小心駕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共三罪。他早前承認其中兩罪,但否認「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罪名,並遭裁判官鄧少雄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案件今(1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補充指無證據證明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態,案件押後至 3 月 24 日裁決。

控辯雙方已遞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資深大律師清洪今指,並無證人或證據顯示楊明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mental state),望裁判官考慮這一點。上庭過程約 10 分鐘,楊明未有發言。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 24 日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楊明與其女友莊思明步出法院時,沒有回答記者提問便乘車離去。

案情指,楊明在去年 8 月 8 日,於瑪麗醫院急症室內,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雖有合理辯解。但在一名警務人員,即警長 47357 要求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該等樣本;同日在香港半山馬己峽道(西行)近燈柱 37716,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 MY 686 的私家車;以及該私家車的窗門曾被增補,以減低其安全玻璃的透光能力。

案件編號:ESCC236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