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 牛頭角】地政丈量員被控藏鐳射筆 判囚3個月 准保釋上訴
網民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發起「 18 區開花」,多區爆發警民衝突。33 歲地政總署丈量員被控在牛頭角管有鐳射筆,經審訊後被定罪,今(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監3個月;辯方申請保釋以待就定罪上訴獲批。裁判官屈麗雯指出,雖然事件中無人因為鐳射筆而受傷,但它可以傷害他人眼睛,現場亦出現堵路,法庭不能忽視鐳射筆的危險性。
辯方求情時指,管有鐳射筆的控罪嚴重,監禁是無可避免,但涉案的鐳射筆非最嚴重的第 4 級別,並不會對他人雙眼造成永久性傷,只會造成不適;加上被告未有在現場拿出鐳射筆,警方亦指出鐳射筆是未經使用,案發現場附近亦只有路障,沒有暴力或損害財物的情況。
辯方續指,若法庭判以 3 個月以下監禁,有助被告服刑完畢後更生,望法庭能夠輕判。
裁判官表示,雖然被告工作、家庭背景穩定,但並非減刑理由,加上被告對事件沒有悔意;而涉案鐳射筆即使不是最嚴重級別,也達第 3B 較高能量級別。裁判官又說,雖然事件中無人因為鐳射筆而受傷,但它的確可以傷害他人眼睛,現場亦出現堵路情況,法庭不能忽視鐳射筆的危險性,故判處被告3個月監禁。
辯方隨即表示將就定罪提出上訴,並申請保釋候訊;最終被告獲准以現金 2 萬元保釋、候訊期間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天到警署報到一次以及居於報稱地址。
被告雷启添(33 歲,地政總署丈量員)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附近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KTCC 204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