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 維園案】控方結案陳詞 主控余若海:被告行為明顯屬遊行 非協助疏散 理應被定罪
前年 8 月 18 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立法會前法律界議員吳靄儀等 9 人,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不認罪的 7 名被告昨被裁定表證成立,審訊今( 11 日)續,他們確認不會自辯或傳召辯方證人。控辯雙方隨即進入結案陳詞階段,控方主要依賴 2005 年梁國雄就《公安條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判詞,強調當時《公安條例》法官已裁定條例合憲,故沒有爭拗餘地,又指眾被告當時高叫口號,並拉橫額帶領人群走至中環,明顯屬遊行性質,而非協助疏散,故理應被定罪。
民陣在 8.18 當日原本計劃在終園遊行到中環遮打道行人專用區,但警方對民陣原定遊行路線發出反對通知書,只批准維園集會,民陣於是發起「流水式集會」,當日集會人群往不同地點散去,事後 9 人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
法官胡雅文問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假設被告們當時的確在疏散人群,是否代表他們沒有干犯罪行。余若海回應指,根據庭上證供,眾被告當時拉橫額帶領群眾走至中環,沿途更不斷高叫口號,無證據顯示他們有協助疏散,反映活動屬於遊行,且未經批准,故理應被定罪。
余若海在控方結案陳詞時引述 2005 年梁國雄一案,指終院法官早已裁定警務處長有權在「不反對通知書」的機制下對遊行集會施加限制,並駁回梁的上訴、維持原判,強調相關決定具約束力,故辯方質疑警方禁止和平遊行的權力「不合比例(disproportionate)」,有違憲之嫌的說法自然不成立,亦無爭拗餘地。
控方:集會自由非絕對 須和平、合法
余若海另引述 2017 年黃之鋒衝擊「公民廣場」案的高院判詞指,任何「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和遊行」均屬違法,強調集會自由並非絕對,應受適當規管。市民在行使集會自由時,須和平和合法,且不應忽略遵守法律的義務。余若海又引述案例指,宗教、學術、康樂等 7 種集會不受《公安條例》限制,故市民仍享有一定的集會自由。
辯方認為判罰5年過重 造成寒蟬效應
對於辯方指,未經批准集結罪最高刑罰為判囚 5 年,同樣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甚至造成「寒蟬效應( chilling effect)」,認為相關爭議並未出現在梁國雄案的判詞中。惟余若海持不同意見,指法官審視條例是否合憲之時,一早已將刑罰列入考慮之列,如發現刑罰過重或不合比例,必然會在判詞中列明。
余若海續指,雖然刑罰具阻嚇作用,有助預防暴力事件發生,但根據 2000 年至去年的數據,仍有數以百計的示威活動發生,故無證據顯示刑罰會令市民參與示威時有所猶豫,以致造成「寒蟬效應」。
余若海表示,立法會曾在千禧年討論是否修訂《公安條例》,其間時任議員、即本案被告李柱銘、吳靄儀、李卓人等人曾發言,最終立法會沒有修訂刑罰。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一度反對余若海讀出多位議員的發言,指相關發言與本案沒有關係,法庭應有權自行審視條例是否合憲。
不過,余若海強調,雖然法庭就條例刑罰有適當的酌情權,但行使司法權力時,應適度考慮立法會的意見。
控方:不能再簡單二分和平與暴力
辯方強調,本案遊行最終在和平的情況下結束,故不應被禁止。余若海認為其說法倒果為因,列舉去年終院就《禁蒙面法》一案的裁決指,香港自 2019 年的 6 月起,不少和平活動演變成暴力事件,故不能再以簡單二分法(no simple dichotomy)去區分和平與暴力示威,即使集會或遊行最終在和平的情況下完結,亦不代表不存在風險。
至於《公安條例》立法原意,辯方認為條例的訂立純粹為了遵循「不反對通知書」機制,從而確保警方能夠履行協助活動的法定責任。惟余若海強調,條例旨在保護「公共秩序(public order)」,質疑辯方斷章取義,僅將條例目的演繹為「通知政府」。
辯方指出,相對上和平的未經批准集結罪,與較為暴力的非法集結罪,兩者最高刑罰同樣是 5 年監禁,質疑前者的刑罰過重。惟余若海重提黃之鋒案指,雖然未經批准集結罪不涉暴力,但不等同法官在判刑時毋須考慮事發時是否有暴力衝突,加上主辦單位在籌備活動前,根本不會估計到會否演變成暴力事件,故組織及參與者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並須面對刑事責任。
控方:眾被告行為屬遊行 非協助疏散
不認罪的 7 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早前已認罪的梁耀忠和區諾軒則毋須出庭,直至審訊有結果為止。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DCCC5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