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以堵塞漏洞之名,改變香港政制,將現有代議制度連根拔起,推倒重來。不過,不論從原因、程序和結果看,整件事都耐人尋味。

官方深信香港政治制度的漏洞,在於容許並非「愛國者」參選,並任由他們聯群結隊,意圖奪取立法會過半議席,從而癱瘓特區當局施政。官方對漏洞直認不諱,也等於說,通過現有制度的規定,迫特首下台,完全是合法手段,所以才需要急速求變,堵塞漏洞,否則無從制止。

既然如此,現制之下,被控「串謀顛覆國家」的 47 名人士,他們參與初選,極其量是利用制度的漏洞,但手段如屬合法,又何罪之有?若追究的話,何以只追究政制的使用者,卻放過制度的設計者?若說手段不合法,那麼問題是有人犯法,便應該依法究辦,又何須改變現行的法規?

再者,按照官方說法,「港版國安法」猶如定海神針,已使香港恢復常態,加上國安法官緊密配合,大部份被告人未審已先長期囚禁,《國安法》的震懾力亦立竿見影。在其護佑下,當局已修復局面,何須勞師動眾,上要人大常委急速於幾個月內,推翻當年《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用五年才擬成的政治制度,下要連疫情也應付不來的特區政府百上加斤,在 12 個月內修訂 20 條法例,並執行一個面目全非也無民意支持的選舉。

一直以來,官方宣傳用語是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但究其實,更像是完善委任制度,堅守一個原則:不害怕選舉,不過需要預知結果。因此,整個制度重設的重心是由北京委任一個參選資格委員會,專門審查誰符合「愛國者」的要求,才恩准他們參選。另一重心是按官方意思成立選舉委員會,再由委員會推選立法會三分一至四成四議員(據說 90 席之中佔 30 至 40 席,但仍未定案)。

雙重保障下,功能組別選舉又取消超級區議會 5 個席位,剩下 30 席,親北京政客穩拿接近 20 席,隨時夠數超過立法會全部議席三分之二,因此形成第三重保障,即根據《基本法》第 79 條,可由出席會議的議員總數三分之二通過譴責議案,那些被指行為不檢或曾判監一個月以上的反對派議員,便會喪失議員資格。

新制度可望確保親北京政客取得起碼三分之二議席,餘下三分之一即使同屬民主陣營,卻受制於《基本法》第 79 條,只能規行矩步,否則難逃被踢走的噩運。若還不滿意,愛國審查委員會大可連溫和民主派也不放行入閘參選,邁向思想清一色的「愛國」立法會,也正式宣布全面放棄 180 萬民主派支持者。

根據特首林鄭月娥的解釋,今次政制急變,卻不用特首先奏請人大常委批准,而是由全國人大直接發功,全因中國憲法第 62 條授權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所以有權監督按照憲法第 31 條成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換言之,今次政制可以驟然變易,直接由中央發辦,改得天翻地覆,甚至連人大常委自己制訂的政改五部曲也無須遵守,關鍵是中央可以借助中國憲法,擺脫《基本法》的規限,讓全國人大插手。

原來中國憲法第 31 條之外,還有第 62 條適用於香港,這是 97 前後聞所未聞的新規矩。可見,《基本法》第二章「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共 12 款條文,並非中港關係的全部規定,也非中央介入香港事務的必須依據。今後,中央可按照以《基本法》第二章介入,也可選擇以憲法第 62 條行事,但無論如何,每次中央避過《基本法》行事,正代表《基本法》喪失其規範力。

其實全國人大即使監察憲法第 31 條在香港的實施,仍可做足《基本法》的要求,按既定程序和步驟辦事。否則的話,北京由上而下單邊推動民主倒退的政制變局,不諮詢也欠透明,香港人不僅一直蒙在鼓裏,也看在眼裏,唯恐「監察憲法的實施」的權力,日後成為萬試萬靈的萬能匙,將香港搓圓撳扁。

 

原刊於自由亞洲電台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