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民危法,此後,市民可以無辜「依法」陷獄累月 ── 毋須經法庭證明有罪,毋須經公平審訊罪狀。

而只要律政司覺得市民涉嫌有罪。

── 律政司的控告標準,自然比「無合理疑點」低;更何況還待調查搜證就告人,誰來制約?特首嗎?還是中聯辦?又誰來制約他們? 

缺乏制衡的律政司(或更高勢力),指市民涉嫌違反這套法例而抓捕入獄後,「以不保釋為前提」,要急切脫離籠牢,就得讓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要給充分理由讓法官相信自己「不會危害國家安全」?

可我們連唱唱歌,貼標語,一抒己見,也可以當做涉嫌危害了「國家安全」。「國家安全」茫無際涯,界線模糊得難有誰說得清 ── 然則一個無辜的人,要去證明自己不會危及他們口中的這套所謂「國家安全」,談何容易?

「國家安全法,為的是打擊極少數……」

今日極少數,明日極少數,後日又極少數。都是未經正式定罪的市民啊。

名義是他們「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 ── 如何顛覆?如何危害?即使以否決政府議案來逼政府順應民意,要說會動搖這個國家安全之分毫,當中因果迂迴轉折,可能性虛無飄渺。

可無辜拘繫的,卻是實實在在的人。這些人,無罪受刑,不是「顛覆政權」式的迂迴因果,不是「危害國家安全」式的虛無可能,而是實實在在的在這城一天一天發生著啊。

這不是危及無辜市民的民危法,還是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