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保費事件 — 足總要回答的四個問題
早前港超愉園和飛馬逾期未交保險費一事震撼球壇。本來紀律委員會判處兩隊在補回保費後七天都不能參賽。經上訴委員會判愉園和飛馬上訴成功後,愉園能在 2 月 27 日晚迎戰東方、飛馬能在 2 月 28 日出戰流浪。但在上訴委員會下判決時,愉園和理文的菁英盃四強賽事(原訂在 2 月 24 日舉行)早已宣告取消。足總董事局在 3 月 5 日的會議上決定這場賽事要補賽,但理文似乎無意參加。這件事最後會發展成怎樣,尚需觀察。但有幾個問題,是足總有需要進一步交待的。
問題 1:為什麼紀律委員會在 2 月 22 日研訊此案呢?
按足總在 2 月 22 日發出的新聞稿,飛馬和愉園「未能如期繳付有關『綜合保險保障協議』費用」,是違反了超聯章則 B11 條。B11 條要和 B10 條一起理解。B10 條列明球隊「必須在球隊首場賽事的十四日之前,將保險文件副本提交到香港足球總會中。」除非保險公司可以在未收到保費前交付證明已承保的文件,否則飛馬和愉園未繳好保費前,實際上都未履行超聯章則 B10 和 B11 條所列明的責任。
到底,為什麼紀律委員會在 2 月 22 日研訊此案呢?這個問題是重要的。因為如果要紀律委員會審理才可以禁止欠交保費的球隊參賽,那麼哪支球隊會因此得益,變相是由何時能安排紀律委員會研訊此案而定了。如果飛馬、愉園由季初起都未繳清保險費用,為何會容許球隊一直作賽?為何不是一早安排紀律委員會處理此案?
問題 2:欠交保險費是否要紀律委員會出手才能禁賽?
是否一定要經紀律委員會介入,才可以不讓球隊出賽呢?例如如果球隊沒帶備球衣到球場,那麼球證就已經可以取消比賽。當然,最後的判罰如何,還是要經紀律委員會。那麼,如果未繳清保費即是球隊未完全取得參加港超聯的資格,足總行政當局是否早應該禁止相關球隊參賽,而不是等待紀律委員會出手呢?
問題 3:到底上訴委員會的判決內容是什麼?
足總在 2 月 27 日發出的新聞稿是這樣說的:「紀律委員會早前判決指球會於繳清欠款仍不能於七天內參與任何超聯賽事之刑罰較重。上訴委員會考慮到近年本地足球深受疫情影響,顧及本地足球持份者現時的情況和需要,而且兩間球會已就繳清費用作出處理,因此判決愉園及天水圍飛馬之上訴成功。」
這句說話其實沒有清楚說明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是什麼。「上訴成功」可以是由有罪變為無罪,又或者是減刑。如果看以上引文的意思,既然判決「上訴成功」的原因是「繳清欠款仍不能於七天內參與任何超聯賽事之刑罰較重」,那麼上訴委員會取消了「繳款七天後仍要禁賽」的刑罰,就合乎其判決邏輯。但別忘了紀律委員會的原判決其實不單包括了「繳款七天後仍要禁賽」,還有「繳清相關費用之前不能參賽」的刑罰。因此,根據上新聞稿所載上訴委員會這理據,涉案球隊在繳清欠款前不是應該依舊沒有參賽權利嗎?據報飛馬早在 2 月 23 日繳清費用,所以如果上訴委員會其實只取消了「繳款七天後仍要禁賽」,飛馬在那場賽事上陣就是合法。
但愉園據報是在 2 月 26 日始繳清補費。因此,原訂 2 月 24 日愉園對理文的菁英盃四強,就算取消了「繳款七天後仍要禁賽」的刑罰,其實仍在紀律委員會的禁賽期內。如果上訴委員會只是取消了「繳款七天後仍要禁賽」的刑罰,而沒有取消「繳清相關費用之前不能參賽」的刑罰,則足總(董事局)又怎有權力去為愉園對理文的四強安排補賽?
或者上訴委員會其實是連「繳清相關費用之前不能參賽」的刑罰也取消了。但如果是這樣的話,新聞稿又為何說「上訴成功」的理據是「紀律委員會早前判決指球會於繳清欠款仍不能於七天內參與任何超聯賽事之刑罰較重」?
問題 4:理文成為唯一被「罰」球隊,合理嗎?
以上三條問題,足總都可能可以交出令人釋疑的答案。然而,明明違反了章則的兩支球隊,似乎連一個「警告」都沒有。而就算理文屈服參賽而在菁英盃四強擊敗愉園,理文原來的部署、計劃都有被打亂的可能。當飛馬、愉園兩支違規球隊可以全身而退,但理文卻成為事件中唯一「蝕章」的球隊,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