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青年被指 2019 年 9 月 8 日毀壞屯門青松輕鐵站八達通機,裁判官水佳麗裁定刑事毁壞罪成,判監禁 4 星期。兩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今(15 日)在高院審理。上訴方希望改判社會服務令,法官陳慶偉指兩人上訴時表示本案與他們無關,早前卻向感化官表示有悔意,質疑「係真話定大話?」他續指若被告說謊,為何此階段可以要求判處社會服務令。案件押後裁決,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上訴人為吳兆軒(23 歲,建築機械維修員)及霍啟峰(24 歲,兼職售貨員),被控刑事毀壞罪,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9 月 8 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毀壞輕鐵青松站 1 號月台上的一部八達通入閘機。

上訴方:未能憑 CCTV 肯定被告是犯案者

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水佳麗認為兩名被告被截獲時被搜出的衣著及物品,均與閉路片段中的犯案者吻合。上訴方指被告衣物並非獨特,涉案範圍也有其他人經過,加上閉路鏡頭不清晰、色調不準確,要放大畫面才看到衣物及物品,不能確認被告是犯案者。

上訴方又引述原審裁判官指:「涉案物品沒有被告指紋,亦不影響證供分析」,認為她此句是法律上犯錯。法官陳慶偉聞言謂:「我做咗咁耐法官,見過咁多案件,好多毒品案都係冇指紋,有都係 by mistake」,拒絕接納此上訴理由。

法官:如被告「講大話」 為何可要求法庭改判社服令

刑罰上訴方面,上訴方指若被告仍被定罪,希望改判社會服務令。法官指兩人現在表示「唔關我事」,早前卻向感化官表示受人煽動、有悔意,質疑「係真話定大話?」。法官續指若被告「講大話」,為何此階段可以要求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

上訴方指兩人已監禁 13 日,案發後亦沒有參與社會運動,刑罰已有阻嚇性。法官表示:「佢哋同感化官認哂罪,可能因為唔想坐監,就同感化官講大話」。上訴方續指,24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其實是更長時間的懲罰,亦對社會有價值。

律政司一方指,被告遭搜出鐵棒、黑色鴨舌帽,本案非辨認被告容貌,而是靠多項物品辨認,以環境證供推論,故原審裁判官沒有犯錯,亦沒有出現混淆。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裁決,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時指,報告中提及兩人於網上聽到某些人士煽動,不經思索而進行破壞;又指首被告被問及「港鐵做錯啲咩」時,他無法回答。裁判官認為被告因對港鐵的無理指控,而不加思索破壞港鐵的財物,對市民造成不便。裁判官續指,當晚次被告有準備更衣,二人亦帶有硬物,三人共同行事,認為他們是有計劃而來。

案件編號:HCMA184/2020